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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下午3点,记者走进位于汉中门大街的钦牧家纺店内,市民王女士正在仔细查看“新鲜出炉”的羽绒被。她告诉记者想做一条800克左右的春秋被,结果从带来的5件衣服中拆出了950克的羽绒,最终全部用于制作羽绒被。“这里羽绒服改羽绒被不收加工费,只收被套的钱,根据面料不同价格在380~580元不等。我选了480元的,在商场里看到差不多的羽绒被价格要2000多块。原料、翻新过程我可以看得清清楚楚,更放心。”
店铺负责人王化举告诉记者,他们从上午9点开始工作,一直忙碌到下午。“九、十月份天气转凉后,业务量明显增加。现在进入旺季了,今天已经翻新了6条羽绒被, 周末一般都十几单。” 在翻新过程中,工作人员会将旧羽绒服拆解,取出羽绒,然后通过专业的充绒机器进行消毒、杀菌和蓬松处理,最后填充到新的被套中。“整个过程大约需要2个小时,一般南京的顾客就在现场等着。一些外地的订单,他们把旧羽绒服寄过来,我们会拍摄拆解及充绒视频给顾客。”
“这个没有定数,主要看每件衣服里能拆出多少羽绒。如果羽绒服拆开后发现羽绒不够制作被子,店里也有羽绒可按斤售卖,帮顾客补足材料。”王化举介绍说,羽绒被的尺寸多为2米×2米3,重量则根据客户家里的取暖条件而定。“如果家里有地暖或者保温效果好,两斤左右的羽绒就足够了,如果没有地暖,可能需要两斤半到三斤。”现在市面上的羽绒服大多充绒量都在100~200g,这么算下来,改一床羽绒被,大约需要5~8件衣服。
在店铺的一角,记者看到一堆废弃的旧羽绒服和羽绒被。“这些是最近两个礼拜顾客带来翻新时发现的假羽绒服,有四五十件。”王化举告诉记者,每天接收的旧羽绒服中,经常能发现假冒的羽绒产品。“我们会对顾客提供的旧羽绒服进行仔细检查,如果发现填充物不是真正的羽绒,而是飞丝或者绒丝,我们会明确告知顾客,并建议其选择添加新羽绒。”
不久前,央视曝光的劣质羽绒制品以丝充绒问题也引起了消费者的广泛关注。据央视报道,一些不法商家为了降低成本,使用“飞丝”等低价材料冒充羽绒填充到被子里。这种“飞丝”实际上是羽绒加工过程中从羽毛上脱落下来的单根短丝,由于其形态与羽绒有相似之处,当“飞丝”和“羽绒”被填充进被壳后,无论是从外观看,还是用手直接触摸感受,消费者都极难分辨出二者的差异,但保暖性能远不及真正的羽绒。
王化举拿起一件顾客带来的旧羽绒服给记者看, “这是顾客花了三千多元买的品牌羽绒服,这个标签上写着90%白鸭绒,但我们拆开发现里面全是飞丝,根本不是羽绒。” 为了更直观地展示真假羽绒的区别,王化举还特意从仓库里拿出真正的羽绒给记者对比。“你看,真正的羽绒是一朵一朵的,蓬松度很好,即使压扁了也能很快恢复。”王化举边说边用手轻轻揉搓、挤压一团真羽绒,“而假羽绒呢,就像这种飞丝,严重结块,怎么拍都拍不散。”
案件材料显示,王浩文曾用名王维NG.28.66,于1957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1987年2月17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17日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10 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南充市嘉陵监狱服刑期间,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解回南充市看守所羁押。
在案证据显示,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NG.28.66,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一审判决书显示,南充中院审理认为,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幼儿,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浩文拐卖儿童11人,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NG.28.66,在伙同胡某雄拐卖何某某、伙同王某琼拐卖廖某、伙同王某艳拐卖熊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某雄、王某琼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二人减轻处罚。
此外,王浩文于 2006年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浩文于2015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在案证据显示,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NG.28.66,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
据此,南充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追缴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万九千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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