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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赵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党委书记湛东升,中国工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廖林,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谷澍,中国银行党委副书记张辉,中国建设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张金良,交通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张宝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建军,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丁向群,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蔡希良,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尹兆君,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杨玉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佑君,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陈亮等先后发言,结合各自机构参与支持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合作成果和创新实践,围绕更好发挥机构优势,服务国家战略所需,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助力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等谈了想法建议。市领导认真倾听记录,对中央金融机构及其在沪单位长期以来为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突出贡献表示感谢。
陈吉宁说,当前,上海正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战略擘画,聚焦建设“五个中心”重要使命,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努力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充分发挥龙头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新征程上,上海所具备的国家战略优势、改革开放优势、科技创新优势、龙头带动优势,为中央金融机构提供了发展机遇和广阔空间。希望以本次座谈会为契机,在共建国际金融中心、共推高水平改革开放、共育新质生产力上深化对接、携手合作,不断打开新空间、注入新动能,推动中央金融机构和上海合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欢迎中央金融机构深度参与金融市场和产品开发,推动金融机构集聚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新业务探索,开展衍生品创新,积极参与再保险“国际板”等金融开放平台,助力上海加快打造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中心、风险管理中心。在科技金融、离岸金融、长期资金入市等金融改革试点,对外贸易、国资国企、营商环境等改革事项上携手合作、同题共答,将机构自身改革、首发产品、先进技术放在上海先行先试,推出更多具有首创意义、引领作用的金融改革开放举措、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为上海各领域深化改革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支持,更好服务企业走出去。抢抓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机遇,发挥综合服务优势,面向代表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具有长期稳定投资价值的优质企业和项目,开发更多针对性的金融产品,丰富投融资工具,扩大科技保险产品供给,更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优化上海金融环境。上海将一如既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全力抓好高效对接、做好服务保障,确保项目落地落实,助力中央金融机构及其在沪单位实现更好更大发展。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李昂在会上介绍,针对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北京市积极推进、多措并举,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首先是加强区域联动,努力使检查检验的互认项目,包括覆盖的机构持续增长。在北京市范围内,对181项检验结果的项目和300项影像的检查结果项目,在质量评价合格的基础上实现医疗机构间互认,互认的项目包括常见的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胸部X光、CT等常规项目,大约覆盖了老百姓就诊时常规检查的70%-80%的比例。
同时,加强了医疗质量的管理。着力推进检验检查同质化程度的提升,积极发挥医学检验质控中心和影像质控中心的作用,建立覆盖市区两级的质控网络,制定下发了一系列的质控标准和方案,通过线上的监测分析和线下的检查指导等多种方式加强质控管理。社会公众可以在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官网便民服务栏目和“京通”小程序健康服务模块中,查询医疗机构的质控结果,方便老百姓在有需求的时候,合理选择相应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三,促进线上互认。利用“三医”合力加强信息化建设。2024年,北京市将检查检验结果线上调阅互认工作纳入市政府重点研究调度的医疗、医保、医药“三医”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场景。到2024年底,也就是一个月以后,全市将完成140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线上实现共享调阅互认。今后,将逐步联通至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内的全市更多医疗机构,助力分级诊疗、上下联动。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张文显,武汉大学党委书记黄泰岩出席活动并致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贾宇出席活动,并在武汉大学“珞珈讲坛”开展系列巡讲首讲。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王理秋介绍系列巡讲项目情况。武汉大学副校长陆伟主持启动活动,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周叶中主持首讲讲座。
组织开展上海法院实务专家组团式进高校系列巡讲,是上海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前期院校合作成果的进一步深化。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去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法学院校与法治工作部门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学生实习实训等环节深度衔接”。今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把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重要内容,对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要求,赋予了人民法院更大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
据悉,去年两办《意见》实施后,上海法院通过体系化部署、特色化打造、项目化推进,先后与全国24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学术交流、实践教学、互聘互派等10个方面开展深度合作,率先开展以省级高院牵头组织实施的实习法官助理项目,首次面向外埠高校设立第一批10个教授工作站,与高校联合编撰“审判实务系列教材”,开设20余门学期制课程等。
张文显代表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对系列巡讲启动表示祝贺,他指出,法学教育机构和法治实务部门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两支重要力量,在新时代能够有更多的更大的作为。期待着法学会、教育部门和实务部门以此次巡讲为契机,在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上共同探索出可行方案,在当下、在未来,携手同频“发声”开元官方版最新下载,双向“发力”,共同推动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养更多德法兼修、知行合一的法治人才。
黄泰岩表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离不开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和科学的法治理论支撑,需要法治工作部门、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机构进一步深化协同创新。武汉大学法科教育历经百年,作为战略合作伙伴,武汉大学将充分发挥一流学科优势和人才智库功能,深化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理论研究、实务研讨、智库共享、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等多领域战略合作,努力打造院校高水平合作典范,携手共育堪当大任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并肩推动法治建设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共同书写法治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崭新一页。
王理秋介绍称,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指示,按照两办《意见》要求,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开元官方版最新下载,上海高院党组提出了“司法机关要承担起法治人才培养的共同责任”的命题。与全国24家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学术交流、实践教学、互聘互派等10个方面开展深度合作。这次巡讲的启动,是上海法院与包括武汉大学在内的各高校之间开元官方版最新下载,合作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合作内容有了新载体,合作能级获得新提高。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股东向公司转账的款项被记成“其他应付款”,债务公司要求股东还债被拒,债务公司遂起诉要求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债务公司诉求,两股东均应承担补充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甲公司于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股东张某认缴180万元,股东阎某认缴60万元。2021年9月29日,因为甲公司迟迟没有履行两年前就已到期的1000万元债务开元官方版最新下载,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还款并获法院支持。执行中,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乙公司发现甲公司股东张某尚有124.5万元未实际出资、阎某尚有54万元未实际出资,便于2023年6月申请将二人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张某、阎某则主张,其二人曾经通过阎某向公司转账220万元,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应再承担补充责任。这220万元是何来历?原来早在2014年,股东阎某曾分三笔向甲公司转账共计220万元,公司记账凭证中记载为“其他应付款”。直到2021年9月6日,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前述220万元款项包含了股东阎某自己的54万元出资款,以及受股东张某委托代其出资的124.5万元,所有出资都用于公司运营。2021年11月,张某将全部180万股权转让给阎某。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20万元款项是否已经转为股东实缴出资。其一,阎某向甲公司转账220万元时并无缴纳出资款的意思表示开元官方版最新下载,即使该220万元汇入甲公司账户后用于公司经营支出,亦不能直接证明阎某汇款时系缴纳股东出资款。结合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该款项应认定为阎某对甲公司的债权。其二,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该款项确认为补缴出资款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已发生合同纠纷诉讼,甲公司的股东应对此知情。在甲公司涉诉且即将被判决负债的情况下,股东会以决议形式将股东的债权转化为股东对甲公司的出资款,等同于认可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进而等同于赋予了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将会导致对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其他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因此,阎某依据股东会决议主张其已实缴出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阎某与张某均明知双方未实缴出资,张某于前述股东会决议之后将其股权转让给阎某,乙公司作为债权人仍有权主张原股东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作为受让人应对张某的前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支持乙公司追加张某、阎某为被执行人。张某应在其未出资124.5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应在其未出资54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124.5万元的范围内对张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