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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安置户搬得出、住得下、有发展,环江县委、县政府以城西安置区为试点,探索构建“六联一带”(党建联抓、产业联扶、就业联创、文化联办、服务联动、自治联建,全力带动搬迁群众安居乐业)后续扶持服务机制,强化基层组织政治功能,增强搬迁群众“造血功能”,完善安置社区服务体系,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目前,该经验已经在全县推广。
近年来,面对复杂多样的矛盾纠纷,环江县公安局创新治理机制,积极探索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建立警民联调、多元调解、“三官一律”联调联动机制,邀请乡贤、知名人士、少数民族长者等参与调解,最大限度发动社会力量,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将情理与法理深度融合,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今年以来,全县公安机关共化解各类矛盾纠纷272起,化解率达95.5%,有效促进各民族团结和谐与发展进步。
目前,环江县共建立下南乡中南村、川山镇社村村、驯乐苗族乡山岗村等3个村级法官工作站,将司法服务延伸到基层末梢,形成基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合力。同时,法院依托“三官一律”工作制度,组织干警定期进村入户,变群众来访为干警下访,将司法服务延伸到社区、村屯。2024年1月至10月,该院共诉前调解案件1943件,调解成功1135件,诉前调解成功率80.04%。
廖壮强介绍,新坡村在全县率先创建“一约四会”制度,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依托村规民约,立足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禁赌禁毒会、红白理事会等平台NG.28.66,推行群众决议事项报告屯级村民议事会,对决议和实施结果进行公开,激发群众参与乡村振兴的热情。文明俭朴操办婚丧嫁娶、推选星级文明户、各类文娱活动在新坡村有序铺开,营造了邻里守望、互帮互助的和谐氛围。
值得一提的是,云创优品在国内注册了数十个商标,其中就包括“Millvolt”“AIBS”字样的商标。另根据澎湃新闻获取的材料,早在2022年5月,云创优品就将注册成功的“Millvolt”商标授权美国Unionyidahealth生产使用。与此同时,云创优品又将“Millvolt散结因子复合片”的国内总经销授权给“深圳市叁陆伍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陆伍商贸”)。
值得注意的是,宣称可以减肥的“AIBS植物司美格鲁肽GLP-1”,报关单上的名称实为“小麦胚芽酵母复合片(压片糖果)”,主要成分为:小麦胚提取物(含亚精胺100:1)26.67%;山梨糖醇21.47%;阿拉伯糖20.00%。该产品中文标签上的主要配料为苦瓜肽、山梨糖醇、异麦芽酮糖醇等,两者存在差异。
澎湃新闻同步获得的一份《产品委托生产授权书》显示,2022年5月4日起,云创优品已将“Millvolt”商标授权给Unionyidahealth公司,供其生产加工产品使用。而销售授权书显示,从2023年11月起,云创优品已授权叁陆伍商贸为“Millvolt散结因子复合片”的国内总经销商,“负责在中国大陆全渠道销售、展示,以及相关售后服务”。
张仕雄表示,散结因子复合片的商标是在美国注册的,是美国品牌,属于食品、保健品。散结因子复合片是从美国进口来的,他们公司不生产散结因子复合片,是从云创优品拿的货,而且量不大。“麦琪啦”主播带货时吹嘘药用,肯定不对,有“夸大其词”的地方,但这与他们无关。两人还声称,该公司也在调查,为何有这样的夸大话术出来,因为上游以及他们这边都没有这样的话术。
关于案发经过,乌兰察布中院作出的原一审判决认定,1995年6月6日18时许,邢志强携带一支小口径步枪与朋友王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到四子王旗东梁水库射击打靶。其间,邢志强看到孟永清驾驶摩托车经过,认为孟永清的摩托车可能是盗窃所得,便上前拦截,孟永清见状欲逃离,掉转车头驾车冲向邢志强。邢志强驾驶摩托车追赶,行至水库南侧树林时被孟永清用刀划伤背部左上侧,孟永清驾车离开。王某等人携带枪支找到邢志强,邢志强携带小口径步枪让王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其继续追赶孟永清。
原一审判决认定NG.28.66,之后二人遇到孟永清,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冲向二人,王某驾驶摩托车躲开后继续追赶,在追赶过程中邢志强开枪击中孟永清背部,孟永清在耕地内摔倒,弃车向东北方向逃跑。邢志强、王某将孟永清丢弃的摩托车骑回,未再追赶。孟永清受伤后躲藏,并自行用碎玻璃将体内弹头取出。1995年6月8日NG.28.66,孟永清的母亲租车将孟永清送医,孟永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乌盟公安处鉴定,被害人孟永清系枪弹伤及十二指肠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
邢志强称,当时他驾驶着摩托车去追孟永清,在一片树林中发现了他,当时孟永清两脚踩地、身子趴在摩托车油箱上。“我就边上前喊别动,我是警察。”邢志强称,他用右手抓住孟永清的左肩,但孟永清转身从摩托车下来,右手拿着一把十几公分的匕首,冲着他的左胸附近捅刺,他用左肩下靠肋骨的位置挡住了一刀。两人对峙一会儿,孟永清骑车再次逃跑。伤口简单包扎后,他跟同行的王大名说再去追孟永清,王大名骑着摩托车载着他。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NG.28.66,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NG.28.66,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方面NG.28.66,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NG.28.66,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NG.28.66,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