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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事先策划、分工,事中相互配合,事后平分钱款,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判员李黎表示,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不法分子有的通过“设局”制造或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被害人来实施。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应受到严肃打击。作为普通民众,在面对他人挑衅时,应尽量选择更为平和的方式去处理,若发现对方可能是碰瓷或其他疑似违法犯罪行为,应果断拨打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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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要进一步提升监督质量,树立监督公信。”应勇表示,立案监督重在加强对该立案而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的监督。要坚决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刑事“挂案”等问题。要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进一步加强正向衔接工作,准确把握刑事立案标准,更加注重监督质量,防止以罚代刑。依法规范办理反向衔接案件,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NG.28.66,做好对主管机关回复和处理情况的跟踪督促,防止当罚不罚。
应勇指出,侦查活动监督重在加强对严重违法情形的监督。要着力加强对侦查取证违法、侦查措施违法、强制措施违法等深层次、实质性违法问题的监督。加大对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监督力度,加强对关键证据的调查核实,强化非法取证源头预防,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索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机制,依法加强对涉及人身权利强制措施的监督,切实强化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监督。着力监督纠正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特别是跨区域违法抓人、违法“查扣冻”等趋利性执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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