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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bat365app官网入口登录 | 2024年11月29日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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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彭冲)近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宁夏机动队伍二大队开展实战化野外携装拉练,以求准确掌握驻地地形地貌、河流水系、道路交通等环境信息,提高队伍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能力。拉练现场。 图源:国家消防救援局宁夏机动队伍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此次拉练是考验队伍综合素质的一项重点课目,也是助力全体指战员能力跃升的一次宝贵历练。二大队从实战要求出发,立足最复杂、最困难的环境情况,设置了徒步拉练、GPS找点、通信设备测试、翻山越岭等多个项目,按照徒步拉练练体能、整齐行进树纪律的要求,把训练体能、锤炼作风、锻炼意志贯穿拉练全程。 拉练途中,干部骨干始终走在队伍最前面,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鼓舞了队伍士气。指战员们克服道路崎岖、山高坡陡等不利因素,步伐整齐地往前行进。 在休息间隙,一场场精彩的娱乐活动陆续上演,有效缓解了指战员们的疲惫,拉近了彼此之间的距离。此外,拉练过程中,二大队还充分发挥政治工作优势,组织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鼓舞了战斗士气。 据介绍,此次野外拉练充分发扬了全体指战员互帮互助、精诚团结的团队精神,指战员纷纷表示,遇到艰难险阻将勇敢面对,始终牢记作为消防员的职能使命,守护好祖国的“塞上江南”。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和审议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云南省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24年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25年地方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云南省2025年省本级财政预算;听取和审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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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彭镜陶)新京报记者获悉,11月27日,北京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消防宣传月系列活动,与辖区企业共同打造的消防主题影院正式启用。消防主题影院内部设置。图源: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首批投入使用的消防主题影院共有6家,包括中影国际影城千禧街店、万达影城西铁营店、万达影城槐房店、万达影城丰科店,都是地处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影院。影院内设置了消防知识学习、消防问答、消防打卡合影、消防主题观影等区域。通往影厅的过道上,两侧的电子显示屏循环播放着消防公益广告,墙壁上也布置着消防宣传海报、KT板、IP形象贴纸等。下一步,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将继续探索和拓展消防宣传阵地,全力打造消防宣传标杆单位,多形式、多角度推动各行业各部门融入消防主题元素,真正发挥“小阵地、大宣传”的良好消防宣传效果。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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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股东向公司转账的款项被记成“其他应付款”,债务公司要求股东还债被拒,债务公司遂起诉要求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债务公司诉求,两股东均应承担补充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甲公司于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股东张某认缴180万元,股东阎某认缴60万元。2021年9月29日,因为甲公司迟迟没有履行两年前就已到期的1000万元债务,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还款并获法院支持。执行中,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乙公司发现甲公司股东张某尚有124.5万元未实际出资、阎某尚有54万元未实际出资,便于2023年6月申请将二人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张某、阎某则主张,其二人曾经通过阎某向公司转账220万元,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应再承担补充责任。这220万元是何来历?原来早在2014年,股东阎某曾分三笔向甲公司转账共计220万元,公司记账凭证中记载为“其他应付款”。直到2021年9月6日,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前述220万元款项包含了股东阎某自己的54万元出资款,以及受股东张某委托代其出资的124.5万元,所有出资都用于公司运营。2021年11月,张某将全部180万股权转让给阎某。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bat365app官网入口登录,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20万元款项是否已经转为股东实缴出资。其一,阎某向甲公司转账220万元时并无缴纳出资款的意思表示,即使该220万元汇入甲公司账户后用于公司经营支出,亦不能直接证明阎某汇款时系缴纳股东出资款。结合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该款项应认定为阎某对甲公司的债权。其二,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该款项确认为补缴出资款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已发生合同纠纷诉讼,甲公司的股东应对此知情。在甲公司涉诉且即将被判决负债的情况下,股东会以决议形式将股东的债权转化为股东对甲公司的出资款,等同于认可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进而等同于赋予了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将会导致对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其他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因此,阎某依据股东会决议主张其已实缴出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阎某与张某均明知双方未实缴出资,张某于前述股东会决议之后将其股权转让给阎某,乙公司作为债权人仍有权主张原股东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作为受让人应对张某的前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支持乙公司追加张某、阎某为被执行人。张某应在其未出资124.5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应在其未出资54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124.5万元的范围内对张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杨利

编辑:纪婵媚责任编辑:都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