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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派出所辖区内集聚了5个国家级基地,由中小企业组成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也比比皆是。高新派出所社区民警王静军的辖区就是典型的“现代产业社区”。六和、新和两个社区位于钱塘江的拐弯处,是滨江区最靠西的区域,江对岸就是六和塔。两个社区里除了住宅小区、学校、商铺,还集中了华为全球培训中心、东方通信城、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等4个企业园区。因此,排查企业风险,成了社区民警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滨江区有许多处于初创期和发展期的中小企业,企业怕遭遇财务风险,员工也怕被骗破财。然而,长期接触后,民警发现,不少从天南海北来到滨江创业、就业的年轻人虽然懂业务、懂发展,却不太懂生活。比如,他们有的人不了解“杀猪盘”“裸聊”等高发的诈骗类型,有的人甚至不知道公司所在地派出所的名称。为此,民警会经常上门去给企业员工讲讲“安全课”。
当然,居民的钱袋子,民警也得帮他们管牢。今年上半年,高新派出所开通了一条“共富热线”。这条热线并不是用于日常报警,而是希望居民在转账前能多留个心眼,如果心里没底,就拨打“共富热线”,派出所反诈专员会帮忙甄别情况,做出判断。上周,王静军就成功劝阻了一名躲在厕所里“做笔录”的女子,成功止损十几万元。“这位女士如果以后再拨打‘共富热线’,除了反诈专员会在电话里帮她把关,社区反诈义警也会上门,共同防止她遭受损失。”王静军说。
据统计,“共富热线”开通半年来,共接受131名群众来电咨询,成功阻止19起诈骗案件发生,止损金额376万元。不久前,“共富热线”升级组建了微信群组,反诈专家全天候接受500余名群友的在线提问。“‘共富热线’是我们反诈工作的延伸。”高新派出所副所长吴奇有说,日常工作中,民辅警还会在各小区进行推广,将相关海报张贴到醒目处,“我们随时欢迎大家拨打热线电话。”
前些天,高新派出所辖区某沿街商铺的老板报警称,楼上有人往下倒水,他的顾客险些被淋个透心凉。民警到场了解后才知道,原来,商铺老板和楼上一户居民互相看不顺眼,双方剑拔弩张,都想给对方找点不痛快。接警当晚,民警和小区物业一起,请矛盾双方坐到一起调解。经过协商,双方愿意各退一步,握手言和,让生意和生活都恢复到正常的轨道上。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上买猫引发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此案中,买家在宠物猫发货前申请退货退款,但卖家以已注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款”为由拒绝。最终,四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卖家向消费者退还货款。2023年3月16日,李某在某平台上的宠物店购买了1只英国短毛矮脚猫。该宠物猫销售详情页标注,“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一旦付款拒绝一切退款要求,敬请谅解!”“特别注意由于非宠物问题发生不想购买的原因,私人原因(例如不想养了,家里不能饲养活体等)都不给予退款,望理解”。付款下单后当晚,李某认为宠物质保时间仅有15天过短、想延长到一个月被卖家拒绝,遂申请退款。卖家则表示,质保时间已提前告知、涉案宠物已出库送检、体检完成后即会发货,并拒绝了李某的请求。随后,卖家给李某留言,告知李某涉案宠物即将完成体检,询问是否发货。李某回复“我早就取消订单了,全额退款。”宠物体检完成后,卖家仍旧发货并通知李某。李某再次表示“你这是强卖”“肯定会拒收的”。2023年3月26日,涉案宠物送抵李某所在的城市,李某拒收,认为卖家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构成欺诈,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卖家退还货款并进行三倍赔偿。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鲜活易腐等特殊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但该条款并非全然否定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市场购买前述特殊商品时的单方解除权。在销售者发货之前,尤其在销售者尚未开始为履行发货义务做准备之前,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此时,如因消费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给销售者造成损失,销售者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涉案宠物猫系活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该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商品发货之后,如运输成本较高、退货导致活物死亡的风险较高等。而在发货之前,此类商品的特殊性并不突出。李某在下单后十小时内即申请退款南宫NG注册平台入口,彼时涉案商品尚未发货,其并不存在滥用解除权的情形。因此南宫NG注册平台入口,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如前所述,李某依法享有在合理期间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涉案商品详情页面中的“一旦付款拒绝一切退款要求”等表述,则完全排除了李某所享有的单方解除权,故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本案中,李某于2023年3月16日通过申请退款的方式通知卖家解除合同,双方的合同已于当日解除,卖家应向李某退还货款。关于李某要求卖家赔偿三倍货款的请求,因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卖家存在欺诈行为,法院未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卖家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编辑 甘浩校对 李立军
一审判决书显示,南充中院审理认为,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幼儿,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浩文拐卖儿童11人,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在伙同胡某雄拐卖何某某、伙同王某琼拐卖廖某、伙同王某艳拐卖熊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某雄、王某琼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二人减轻处罚。
南充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追缴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万九千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