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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4日,安溪县人民法院在福建法治报刊登公告称:我院审理的郑xx重婚罪一案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闽0524刑初143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郑xx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郑xx未提出上诉,后郑不服判决进行申诉。2024年2月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闽刑申75号再审决定,指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2021)闽0524刑初1436号进行再审。本院立案再审后,于2024年8月8日作(2024)闽0524刑再1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21)闽0524刑初1436号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建煌无罪。(2024)闽0524刑再1号刑事判决于2024年8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我院现发布公告:无罪,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郑建煌赔礼道歉。
11月20日上午,记者与安溪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取得联系,该法院立案庭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这边确实是有一起郑xx的案子,法院已经改判了,但是具体情况需要跟经办法官联系。”同时,对于这一道歉公告的真实性,这名工作人员也告知,可以在相关网站和平台上查询,“既然已经公告了,是可以查询到的。”
对于该案引发的争议,记者也咨询了案外律师。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告诉记者,该案改判的关键点在于,黄静冒用的身份与他人的结婚登记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受法律保护:生效判决文书证实,四川省安岳县民政局撤销了易某某与黄静冒用吉克某某的身份于2014年6月19日的补领结婚登记证,“也就是说,黄静冒用吉某某的身份与易某某补领结婚登记证的行为,没有形成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且该补领的结婚登记证现已被依法撤销。”
那么从这个角度上来说,郑隆和黄静原审虽然明知黄静冒用吉某某的身份与易某某补领结婚登记证、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等情况,仍与黄静登记结婚,“虽然郑隆和黄静可能自认为进行了重婚的行为,但因为安岳县的婚姻并不合法、合规,所以郑隆、黄静自认为重婚的登记行为并未侵犯受重婚罪保护的法益,两人并不构成重婚罪。”
他介绍,中国服装2023年出口额为1650亿美元,占全球的31.64%。中国高性价比的中间品供应链、先进适用的装备技术,推动了全球服装产业生态构建。2023年,中国累计出口纱线面料779亿美元,出口纺织机械45.43亿美元,出口工业缝纫机432万台。中国服装行业创新技术还推动了贝宁棉花种植和纺织服装产业现代化。
经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该特产店在某电商平台注册网店中宁夏枸杞和柴达木特级红枸杞两个产品链接的详细内容显示,有机食品选项选择为“是”,但涉事特产店负责人不能提供上述枸杞的有机产品证书。该特产店销售上述枸杞共获违法所得150元。该店在没有取得枸杞有机证书或者有机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将网店枸杞销售链接商品详情的“是否为有机食品”的选择项选择为“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经查,该合作社于2021年8月1日在某电商平台网店上发布了富硒黑苦荞茶广告,在广告中使用的中国地图上标注了苦荞茶的主产地、空间分布情况。靖远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某电商平台网店宣传页面使用漏绘了中国南海诸岛、钓鱼岛等重要岛屿的中国地图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使用不完整地图发布广告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涉事企业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 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该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网店产品详情页发布含有“送领导,感谢栽培”等内容广告语。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责令该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1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店铺上架产品广告含有“保肝净毒净血力度强”“排除体内病毒细胞产生源头”“同步激活人体细胞,各脏器功能和免疫力同步提高,各种毛病同步陆续好转或消失”等内容,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对该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发布的广告予以行政指导并要求责令改正。
经查,2024年6月7日该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店铺中的广告涉嫌违法宣传的内容仍未整改,食品广告中违规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对食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责令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食品广告,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