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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2008年设立了中国人工智能领域的重大研究计划——视听觉信息的认知计算,并将自动驾驶系统作为该计划研究成果的集成创新与验证平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传播与成果转化中心主任彭杰介绍,中国智能车未来挑战赛正是通过真实环境中的场景交流,来验证我国在视听觉信息处理和无人驾驶领域的研究进展和最新成果。
据了解,本届比赛设置“真实交通环境挑战赛”和“复杂交通环境算法挑战赛”2项赛事。前者重点考察自然交通场景中极端情况下智能车的全自动驾驶能力,同时考察智能车的人机自然交互能力和复杂交通场景下的全自动驾驶技术,强化真实交通环境下的智能决策能力。后者设置自动驾驶场景交通事故风险预测、自主代客泊车智能决策等5大赛题,旨在推动自动驾驶汽车在复杂交通环境下协同感知和决策的技术进步。
“今年的比赛我们主要是针对全自动驾驶技术所面临的痛点问题,让自动驾驶汽车能顺利完成全程接送乘客的任务。或者形象地说,我们就是要解决自动驾驶的‘最后一公里’。同时探索如何将大模型技术和当前全自动驾驶系统的研究有机融合起来。”中国工程院院士、人机混合增强智能全国重点实验室主任、西安交通大学教授郑南宁说道。
今年以来,全自动驾驶服务开始走进民众生活,也令公众对我国全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前景愈发关注。郑南宁表示,当前,中国无论是在全自动驾驶技术还是产业发展层面,都在一定程度上引领着全球全自动驾驶和网联汽车技术的发展,但要真正实现全自动驾驶的目标,还有非常艰难的路程。他期望能通过大赛推动产学研的深度合作,推动中国全自动驾驶和网联汽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让智能车不仅跑得快,更要跑得好。(完)
低空通信网络主要通过无线组网、卫星中继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对低空飞行器及其机载传感器等设备的实时监测和数据传输。其主要用途包括实时通信和导航服务、数据传输和遥感监测、低空监管平台与无人机数据回传等。这一网络不仅支持低空物流、巡检、安防、救援等多种应用,还通过智能互联的低空数字化服务体系,满足不同领域的低空无人机需求。
上海市金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邱运理在签约仪式上指出:一要加快落实战略合作协议。充分量化协议内各项工作要求,充分落实具体工作内容,加快形成具体任务清单。二要全力支持金山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提升金山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能级,持续优化数字基础设施布局体系,充分赋能金山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三要鼓励运营商个性化差异化发展。聚焦突出各自信息通信业务的特色优势,因地制宜推进信息通信项目建设落地。四要注重增进民生福祉。加强老旧小区通信网络改造,加快推动老旧小区通信网络设施更新换代,在高质量发展中提升人民获得感。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戴斌表示,希望以此次签约为契机,发挥各自优势,创新工作模式,共同推动金山经济社会发展迈向新的台阶。要加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为赋能金山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核心动力。市通管局将加强对信息通信业的指导压球软件app,以“满格上海”“光耀申城”“算力浦江”“标识沪通”“智网上海”等行动计划为依托,持续推进金山基础设施建设,助力金山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要合力优化信息通信业营商环境,持续提升区域发展的善治效能。推进通信基础设施纳入相关规划,支持做好重大项目的通信配套建设工作,着力打造上海商务楼宇宽带接入整治新典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要重点建设广域低空通信网络试验场,打造一体化“空天网”。围绕金山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优势,试点建设新一代通感一体通信网络,推动低空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的高效利用和绿色转型发展,将技术优势有效转换为经济优势,助力金山打造长三角世界级无人机产业集群。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介绍,该院集中审理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网个人信息保护案件。2018年至2023年的5年间,该院共受理此类案件58件,而近一年受理的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从侵权形态来看,涉及侵害个人信息的知情权与决定权的案件最多,主要侵权形式为未经同意收集、公开、提供个人信息,或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共计73件。特别是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新的挑战。以“AI换脸”纠纷为例,“AI换脸”为用户提供了一种新奇的体验和情感满足,但它所利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涉及人脸识别、关键点定位、特征提取等多项技术,将静态图片中的特征与原视频的面部特征、表情等通过算法融合,可能涉及肖像权及个人信息权益侵害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案件涉诉信息类型较为丰富,既包含基础个人信息,如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也有因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AI换脸’等新类型侵权案件,还包括多种衍生信息,亦包括大量法律未明确列举的个人信息,如电子商务平台上形成的用户订单交易详情、客服沟通记录等。”赵瑞罡表示,这反映出个人信息与企业的衍生数据相互交织,呈现复杂化的状态和趋势。部分案件中反映网络平台运营者未尽到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定义务,导致用户个人信息遭受泄露、篡改、冒用,如网络平台未经有效审查,导致侵权人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用于企业账号认证。
法院认为,案涉短视频动态呈现了廖某的面部特征等个体化特征,可以以数据形式呈现,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的定义,属于廖某的个人信息。针对案涉换脸行为,被告需要先收集包含廖某人脸信息的出镜视频,将该视频中的廖某面部替换成自己提供的照片中的面部,该合成过程需要将新的静态图片中的特征与原视频部分面部特征、表情等通过算法进行融合。上述过程,涉及对廖某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分析等,属于对廖某个人信息的处理。被告无证据证明其经过原告廖某同意,因此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法官表示,“AI换脸”与个人肖像密切相关,不免引起公众对肖像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担忧。上述案件明确了肖像权“可识别性”不局限于面部,但应当主要集中于自然人的个人生理特征,避免肖像权的任意扩张影响妆容、造型等领域的合法使用及创作传播。同时,案件明确了肖像与个人信息的关系与认定差异,即肖像以特定范围内的公众可识别为要件,主要保护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肖像识别带来的精神和财产利益;而个人信息认定标准不以公众识别为前提,重点在于预防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
法院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对象多、领域广,多个部门职责交叉或者职权定位不够明晰,亟须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加密通信等新技术在黑灰产活动中的加速应用,加大了执法和监管成本。在面对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使用等不同环节,行政执法部门可能难以及时采取相对应的监管措施。此外,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基于处理个人信息产生的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规则尚未完全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