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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省纪委监委向南京师范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林业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南京审计大学、南京工程学院、江苏开放大学、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10所在宁省属本科高校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高校纪委合署办公。试点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一体履行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纪委职责,一体落实监督专责和协助职责,着力在深化政治监督、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加快构建高校监督体系、锻造过硬队伍上聚力用劲,推动持续健全高校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促进高校落实立德树人任务,有效破解高校监督办案难题,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
改革试点着眼构建基于江苏实践的监督体系,不仅是组织架构、机构设置的变化,更是隶属关系、运行机制和履职路径的调整。江苏始终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出发点,进一步明晰派驻监督工作领导方式,健全完善省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的工作体制机制。以强化对领导班子和“一把手”监督为关键点,推动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督促高校领导班子及成员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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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海林称,2012年他曾以电子邮件向张术丹发送其制定的《博士研究生行为规范》,其中第七条规定:“属于导师主持课题下的、或导师指导下形成的、或导师修改形成的成果,属于师生共享成果,不能独自发表……”张术丹当时回复“会遵守该规范”;2014年他将其制定的《研究生发表成果行为规范》发送给张术丹等研究生,其中第6条规定:因导师投入了巨大精力、发挥了关键作用,研究生学位论文属于师生共享成果,导师和研究生都不能独自出版发表。张术丹当时回复称“将切实遵守”。
2016年6月,张术丹提交的博士论文《绿色导向变轨型高技术产品早期消费者购买意向研究》通过答辩,获得中央财经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博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张术丹向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提交了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申请将其博士论文保密(保密级别为内部,保密期限为5年),保密理由处载明:“本论文为导师课题成果,特申请保密。”
一审判决书显示,海淀区法院认为,博士论文是张术丹获得博士学位必须独立创作完成的,肖海林负有指导其研究创作的导师职责。因此,不能因为张术丹参与肖海林课题研究并承诺遵守师生共享成果的约定,就认定二人存在共同创作博士论文的合意;亦不能因为肖海林允许张术丹在论文中使用他的课题申请书内容,就认定二人存在共同创作行为。
在经济赔偿方面,肖海林提出的赔偿诉求达四千多万元,包括多项惩罚性赔偿,还涉及“被张术丹占有2项特别重要成果的市场价值”,以及他十余年课题研究成果被“清零”并变成“剽窃”、相关课题项目被“闷杀”、出版专著流产、基金项目投标失败、因精神崩溃导致面瘫、未来预期收入减少等。不过,他的巨额赔偿诉求未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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