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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NG.28.66 | 2024年11月15日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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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铭遭遇的是网络高利贷。跟此前媒体披露的“手机回租贷”类似,尽管换上了“租手机”的马甲,但平台以他所“租”手机的价格为准,让他分期还款后发货,拿到手机的他又根据中介的指定把手机寄到指定的地点给对方回收,其间双方围绕手机买卖和回收来约定了租赁期限、还款日期、回购价格等,目的都是套现放款。早在2018年5月底,互金整治办就为此发函,清理整顿“手机回租”等变相现金贷问题。

张铭称,在中介人员的引导下,他在该小程序上申请租赁一款“全新荣耀100Pro月影白16GB+1TB”的手机。在下单时,该中介人员给他转了500元作为首付款,以便他顺利下单。他提供的租赁订单显示NG.28.66,该手机的总费用为5454.76元,租期为2024年6月26日至2025年6月25日,每月25日还款454.56元。

据央视新闻此前报道,上海市民姜女士向上海静安警方报警,称其2023年年底因急需用钱,通过“贷款中介”的吴某在多个App上以“租借手机、转售套现”的方式获得资金。吴某承诺的“无抵押、不看征信、快速放款”吸引了姜女士,她通过对方提供的二维码下载安装了“芒果商城”App,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客服后,在线上签订了“分期租赁协议”,约定以租借一部价值9000元手机再抵押的形式获得贷款,其间姜女士需要分期支付共计18000元租金,每周还款一次,3个月内还清NG.28.66,还款结束后取得手机所有权。

在收到首期租金后,平台直接将姜女士租赁的手机送往指定商户回收,价值9000元的新手机经过评估后回收价格被定为8700元,扣除吴某垫付的首期租金1500元和所谓“中介费”900元后,姜女士仅收到6300元。就这样,她先后从十余个类似“租机平台”上租得手机并套现14万余元,但3个月内需要偿还的“租金”却已高达42万余元。

央视新闻报道称,“芒果商城”App由戴某负责运营平台、与客户线上签订租机协议并采购、出租手机,吴某等中介人员则负责寻找、推荐客户并指导客户将手机套现,实现手机在“平台—承租人—市场”之间的流转,最终完成变相放贷行为。其中产生的手机价值2倍的高额租金以及回收差价、中介费用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年化利率超过400%。截至案发,“芒果商城”已与近百人签订租机协议,涉案金额近160万元。

《新快报》在2024年3月报道过这类“租机套现”的陷阱。胡女士创业后,面临资金短缺问题。在多方贷款未果后,有贷款中介主动联系上她,随后,中介又开始大力推销所谓“私人贷款”和“租机套现”方案。中介让她下载十几个租机平台,包括熊猫租机、闪租、趣租商城等,这些App均未在苹果或安卓的应用商店上架,仅能从网页下载。最终,她在租机平台“购买”了一部iPhone15系列的手机,支付给租机平台的价格是18200元,这部手机的市场售价在9000元左右,而中介评估后给胡女士的“回收”价约5000元。也就是说,胡女士花了18200元仅套现了约5000元NG.28.66,中间差价高达13200元左右。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公安分局经侦支队金融犯罪侦查队队长张晨晖接受央视新闻采访时表示,在借款人下载手机App的过程中NG.28.66,App会读取所有通讯录联系人的信息。同时,平台客服会以调查个人信用为由,要求借款人提供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社保信息等;平台还会暗自获取借款人的其他信息。这些铺垫全部完成后,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期正常还款,平台就会以各种“软暴力”形式对借款人进行逼迫,这些手段包括:到单位找借款人领导说明情况、轮番电话联系借款人通讯录人员等。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18年5月30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互金整治办)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提请对部分“现金贷”平台加强监管的函》,指出“部分平台通过手机回租违规放贷、强行搭售会员服务和商品变相抬高利率、恶意致借款人逾期、虚假购物再转卖放贷等手段,逃避监管,变相开展‘现金贷’业务,坑害金融消费者”。

邢鑫分析,案发后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中介是平台员工,但公司为逃避责任而否认;二,中介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平台无关。如果是后者,公司可能不需要对中介的行为承担责任,但这需要平台证明中介的行为完全超出公司授权范围,且平台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但需注意的是,若平台方本身违法,无论中介人员与平台是何种关系,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认为,张铭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高利贷的沉重负担以及可能的法律诉讼。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他给出建议:一,增强法律意识,对借贷服务保持警惕,通过正规渠道解决资金需求。二,审慎签订合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租金、租期、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三,保护个人信息,不向无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提供敏感信息,以防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四,遇到非法催收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五NG.28.66,建议消费者根据经济能力理性消费,避免因追求短期利益而陷入长期的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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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贝乡的“无人看守摊”已延续40多年,当地村民早上将自家的蔬菜、农产品等拿到菜市场,标上价格,放上一个收钱的袋子或收款二维码,然后离开菜市,下午回来收摊。无人看守,不用称重,不用讨价还价,顾客看上蔬菜,只需把钱放到袋子里或扫码支付NG.28.66,就可以直接将菜拿回家。这种既方便顾客又不耽误干活的售卖方式受到越来越多村民的追捧,滚贝街也逐渐成为“无人售卖一条街”。40多年来,这里从未发生过有人拿了菜不给钱的现象。

良好的社会治安,得益于融水县公安局滚贝派出所一代又一代民警、辅警的努力和奉献。滚贝派出所成立于1982年,一直以来,该所坚持将守护一方平安的职责扛在肩上,打击犯罪、治安防范、服务群众。根据辖区实际,优化警务模式,采取“车巡+步巡”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巡逻密度;在辖区党员、干部和村民中,挑选治安积极分子,成立义警队伍,协助警方开展警务活动;组织辖区调解工作经验丰富、有威望的群众,成立调解小组,与民警一道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组织安装“公安天网”“农村小天网”,不断扩大治安防范的宽度和广度。

“大家不要贪小便宜,不要接陌生人电话,不乱信虚假广告,特别是老年人要警惕那些养老骗局……”10月30日,滚贝派出所民警在“无人看守摊”摊点前开展反诈宣传活动,所长马鹏辉、副教导员朱俊豪率所里民警、辅警与群众聊家常、说反诈,手把手教村民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这样的宣传活动,滚贝派出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村民接触和运用网络,“无人看守摊”的顾客基本都通过扫码来支付菜钱。为预防电信网络诈骗,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特点,滚贝派出所民警、辅警赶“坡会”、进村寨、深入田间地头,宣传反诈、禁毒等知识,让法治知识融入侗乡各族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不断提高宣传的时效性和互动性,有效增强群众的法律素养和防范意识。同时,该所积极联合政府各职能部门,把诚实守信、文明友善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激励大家涵养好家风,树立文明新风尚,让各族群众从乡村治理的“旁观者”变为“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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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该案中,未经消费者同意,某商店的线上小程序获取到消费者的线下交易信息,消费者发现后起诉对方要求赔礼道歉获法院支持。消费者购物信息被商店小程序获取某线下商店由青岛某公司实际运营,与商店同名的微信小程序由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2021年10月10日,马某在该线下商店购物,在收款台自主扫描商品条形码形成商品订单后自主结账,收款台屏幕出现“扫一扫支付”二维码,显示付款方式有支付宝、微信和商店小程序。马某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该二维码,跳转至商店微信小程序,小程序随即显示该笔交易的交易店面、交易时间、商品名称等信息,点击“立即支付”后可付款成功。马某认为,自己线下购物、线下微信付款,未调用、未使用该商店微信小程序,而且该微信小程序也没有余额NG.28.66,在原告扫描“扫一扫支付”二维码后,就被商店微信小程序获取了自己的线下购物信息,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被告辩称,其获取原告订单交易信息是基于原告的授权NG.28.66,而非违法取得,未侵害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经审理查明,该微信小程序的《用户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均无征求消费者同意获取消费者线下交易记录的相关条款。法院经审理认为NG.28.66,原告在某商店购买商品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店面、付款价格等信息,系原告在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取得个人的同意,或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方可处理个人信息。被告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在《用户服务协议》《隐私政策》中均未明示涉案小程序将获取消费者的线下交易订单信息,且线下交易时亦未向消费者告知并取得同意。此外,原告系在线下店铺购买商品,交易相对方并非本案被告,且商店线下展示的二维码仅有“扫一扫支付”字样,故对于消费者而言,该二维码应仅具有支付功能,扫描该二维码致使小程序获取线下交易记录并非必要NG.28.66,不属于“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因此,被告运营的微信小程序获取原告的线下交易记录的行为,未经原告同意,也非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马某书面赔礼道歉。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被告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予以准许,一审判决生效。法官:个人信息使用及处理应获本人同意法官表示,线下商店未经消费者同意将消费者的交易信息共享至线上小程序,扩大了个人信息处理主体和使用范围,构成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随着实体经济数字化程度加深,线上线下一体化自营商店呈现规模化发展,该类商店往往有独立运营的App、微信小程序等集支付、消费于一体的线上平台。该类经营模式虽具有其独特的特征和优势,但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容易引发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本案明确消费者的线下购物信息因包含交易店面、付款价格等,系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息,构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处理该类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等原则,如需线上线下不同经营主体共享该类信息,应当充分告知消费者并取得消费者同意。该案对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面对的个人信息风险作出提示,为促进相关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指引。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编辑 甘浩校对

编辑:师思萱责任编辑:谢黛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