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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上,澳门理工大学校长严肇基欢迎来自各葡语国家及地区的专家学者。他说,澳门理工大学积极促进中国与葡语国家及地区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多元化合作,以凝聚共识,实现共创普惠平衡、合作共赢、共同繁荣的发展格局。未来会把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带来的机遇,发挥澳门“中葡平台”作用,携手与各葡语国家以及地区的高校一起共商共进,为学术繁荣贡献力量。
“志合者,不以山海为远。”在全球化浪潮汹涌的当下,链博会的应运而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需求,彰显出中国作为世界大国的担当与格局。以“链”为核心,编织出一幅涵盖万千产业、连接无数机遇的宏伟画卷。于内,整合中国庞大而多元的产业资源,疏通上下游的经络血脉,让创新的活力在每一个环节中澎湃涌动,使得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愈发强劲。从古老的丝绸、瓷器,到现代的 5G 技术、高铁装备,中国的产业链不断延伸拓展,实现了从传统制造业向高端智能制造、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的华丽转身。于外,链博会打破地域与文化的藩篱,将全球的资源要素汇聚一堂,让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这里碰撞出思想的火花,缔结出合作的硕果。 “海纳百川皇冠hga030开户,有容乃大。”今年的链博会共有620家企业和机构参展,比首届增加20%,境外参展商占比从首届的26%提升到32%。本届链博会还将为中小企业提供贸易对接、技能培训等多项支持措施,让更多企业依托链博会平台更好地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让链博会越“链”越广。各国携手共进,共同打造出一条坚韧不拔、稳定可靠的全球供应链,为世界经济的复苏与繁荣注入了强大的正能量。
链博会,一个展示创新与科技魅力的璀璨舞台。第二届链博会由供应链服务展区、数字科技链、健康生活链、绿色农业链、智能汽车链、清洁能源链和本次新设的先进制造链共同组成。数字化智能化的智慧工厂、先进的降碳减排技术、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生活场景……从日常消费到高端技术全链全景展示、专业化程度更强。本届链博会新设先进制造链展区,集中展示各个链条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接近700家参展商通过全链条、生态化和场景化的方式,展示最新技术和产品。在这里,科技创新的光芒耀眼夺目:从人工智能的前沿探索到绿色能源的创新应用,从生物医药的重大突破到航天航空的尖端成果,从绿色原材料的采购到环保生产工艺的应用,从节能减排的技术创新到资源循环利用的模式探索。本次链博会将创新发布《全球供应链促进报告2024》,其中将重点绘制包括人形机器人、智能汽车、集成电路、光伏发电等产业的全球供应链图谱。本次链博会还将发布“全球供应链促进指数”“全球供应链连接指数”两项全球首创指数。同时,参会嘉宾还将围绕如何共同构筑安全稳定、畅通高效、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等议题进行专题研讨。每一项展品都凝聚着人类智慧的结晶皇冠hga030开户,每一项技术都预示着未来发展的无限可能。企业在这里竞相展示自己的创新实力与科技成果,百舸争流,奋勇向前。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皇冠hga030开户,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皇冠hga030开户,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