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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氢能的开发使用方面,依托在高端能源装备制造、系统集成方面具有的雄厚技术实力和制造能力,上海电气建立投用了国内首个应用于工业园区的源网荷储氢项目,实现了“绿氢制-储-用”一体化的综合示范。同时,上海电气具备关键材料及核心部件的试验测试能力,并可实现制氢产品的中试验证、全尺寸工艺验证和大标方电解槽全功率测试能力,其中碱性电解水制氢测试能力最大可达2000Nm³/h,质子交换膜电解水制氢测试能力最大可达300Nm³/h。
在氢能的技术创新方面,上海氢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新一代“Z系列”碱性电解槽产品,引入了颠覆性的技术改革,电流密度突破10000A/m²,并引领电解制氢电耗首次进入3.0时代,标志着中国自主研发的碱性电解槽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该产品已顺利完成性能及稳定性测试,并获得德国莱茵TÜV官方认证。
除了新能源的配套设施研发,上海电气在传统燃料节能减排改造方面也下足了功夫。据了解,上海电气自主研发的百万千瓦超超临界二次再热机组,能够将传统火电每千瓦时发电的煤耗值降低至248.86克,极大地提高了能源的发电效率。同时也提出先进发电技术的创新突破、煤炭掺烧绿色燃料的过程降碳与碳捕集的后端降碳是推动煤电低碳化改造的重要路径。
据了解,上海电气已经自主研发了电解水制储氢技术、二氧化碳捕集技术、生物质气化技术、绿色甲醇合成技术,正在研发低压法绿氨合成技术、绿色航煤合成技术,并且逐步建成Power to X试验示范基地。正在建设的“洮南市风电耦合生物质绿色甲醇一体化示范项目”,将形成从可再生电力到绿色燃料的全产业链解决方案。
央广网北京11月26日消息,11月26日,有网友发布辽宁大学《化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简称《细则》)引发关注。该份《细则》对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进行了规定,其中包含冬季扫雪缺席次数多于30%,将取消其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26日下午,针对“扫雪和奖学金挂钩”引发的热议,记者致电辽宁大学化学院,一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扫雪是研究生应该具备的劳动能力,“没有完成一个研究生应该具备的劳动教育,这是不应该的”。
26日下午,发布该细则的网友小周(化姓)告诉记者,他是辽宁大学化学院研究生二年级的一名学生。小周向记者提供的《细则》显示: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取消其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1.冬季扫雪缺席次数多于30%。联培学生请提供完备的联培协议在学院备案后,可以不参加扫雪;2.在学校和学院的寝室卫生检查中不合格;3.在寝室使用违章电器被查。
26日下午,记者针对小周提出的质疑,致电辽宁大学化学院对外办公电话。一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学院出台此《细则》,旨在鼓励学生们积极参与扫雪,这不仅是锻炼劳动能力的机会,也是参评奖学金的基础。“没有完成一名研究生应该具备的劳动教育,这是不应该的,最基本的(劳动)能力都没有的话,怎么去评奖学金?”此外,该学院一位老师透露,出台《细则》也是无奈之举:“以往时候,我们不跟奖学金挂钩,谁老实,谁听话就去扫雪,有些同学觉得我可以不去干,就不去。”因此,为了调动大家扫雪的积极性,学院才在今年制定《细则》。
作为地处东北地区的高校,辽宁大学其他学院对扫雪是否有类似规定?记者致电辽宁大学党政办公室,一工作人员表示对扫雪相关规定并不清楚,并称具体规则需咨询各学院。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一名大四学生告诉记者,她在大学期间并未听说扫雪能够直接影响奖学金的评定。记者致电辽宁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在听到化学院的相关细则后,否认本学院有上述细则规定,“应该没有这个要求”。
案件材料显示,王浩文曾用名王维,于1957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1987年2月17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17日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10 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南充市嘉陵监狱服刑期间,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解回南充市看守所羁押。
在案证据显示,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一审判决书显示,南充中院审理认为,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幼儿NG28官网入口注册,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浩文拐卖儿童11人,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在伙同胡某雄拐卖何某某、伙同王某琼拐卖廖某、伙同王某艳拐卖熊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某雄、王某琼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二人减轻处罚。
此外,王浩文于 2006年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NG28官网入口注册,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浩文于2015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在案证据显示,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
据此,南充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NG28官网入口注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追缴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万九千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