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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贵州雷山县政府官网发布消息提到,当地印发《雷山县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方案》《关于清理规范乡镇(街道)议事机构和各类牌子、印章启用等工作的通知》,积极开展规范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挂牌整治清理,同步开展县直部门不规范挂牌清理,严禁将是否挂牌作为考核评价基层依据,常态化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挂牌动态跟踪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挂牌进行全面清理。积极开展精简规范议事协调机构,乡镇(街道)原则上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截至目前,累计精简议事协调机构103个,精简率达80.46%。
10月21日,云南《保山日报》报道,保山市昌宁县坚持大抓基层鲜明导向,以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通过重构职能体系、重塑运行机制、重组资源力量破解难题,激活基层治理新动能。明确乡镇不设议事协调机构,共撤销各类机构965个,减少决策环节,便于工作落实。破除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清理拆除乡镇不规范挂牌234块,未经允许任何县直部门不得要求基层加挂牌子、设置机构;推行乡镇编制分类管理,人员统筹使用,行政、事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安排在合适的工作岗位。实行“一人多岗”“一岗多人”管理模式,确保人岗相适、人尽其用、履职到位,提升用人效能。
10月28日,泰州新闻网报道,泰州市委编办体改处处长龚敏介绍,改革统筹了各乡镇(街道)相近领域和职能,综合设置7-9个职能机构,全市撤销了507个挂牌机构,仅保留退役军人服务站1块挂牌。撤销全市乡镇(街道)所有议事协调机构6946个,所承担职能全部回归市(区)职能机构云开·全站APP登录入口,让基层干部从文山会海中解脱出来,切实减轻了工作负担,提升了工作质效。
新蔡县委编办通过“撤”“合”并行的“双减”方式,实现对议事协调机构的优化调整。不再保留已完成工作任务的议事协调机构,或相关工作机制已建立并有效运行的议事协调机构,相关工作由职能部门承担或主责部门统筹协调。将职责相近或工作联系密切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整合设立,破除“一事一机构,一事一牌子”的顽疾,明确乡镇(街道)不设议事协调机构,降低行政成本,提升决策效率。目前,该县裁撤机构的牌子已全部摘除,相关部门职能调整已完成,清理规范后的议事协调机构牌子已悬挂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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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与身边朋友沟通时发现,不少人与她有着同样的遭遇。她的一位朋友在一家招聘网站投递简历时,有的公司HR先问是不是北京人,得到肯定答复后,就没有下文了;有的公司HR与她朋友前期沟通挺好,后来得知是北京女生后,直接回复“不合适,领导更倾向于外地的(应聘者)”。至于原因,她曾经被HR委婉地告知,公司领导认为北京女孩不能吃苦。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教育部于今年11月印发《关于做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校园招聘“三严禁”(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积极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在姚金菊看来,就业歧视损害个体权益和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阻碍人才的发展与流动,加剧教育不平等的问题。招聘市场中不合理的要求,向社会发出了错误的用人信号,也使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面临不公平的待遇。同时,通过设置门槛将求职者标签化来简化招聘流程,会加剧高校间等级分化,最终加深教育不平等,不利于人才的多样化培养。
对此,姚金菊分析说,主要原因在于供求关系不平衡,人才评价缺乏多元化、明确化标准。受地域以及求职者就业观念影响,大量毕业生涌入经济发达地区的就业市场,造成求职者的过度饱和,供需严重失衡。用人单位掌握了更大的话语权,求职者的平等权难以保障。高校毕业生规模逐年增长,出于对“学历贬值”的担忧,用人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出于对招聘、培训成本的考量,用人单位想要快速从大量求职者中筛选出符合要求的高水平人才,可能会更加倾向于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以学历作为其选人用人的基础标准。
在她看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涌现并迭代更替,高校学科设置调整和人才培养模式“滞后”于市场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从而在就业市场中遭遇歧视。从现实来讲,不同类型企业对于人才的需求也具有不同的标准。然而,目前我国一些高校定位不够清晰,也没有明确的差异化培养目标,不同层次人才区分度不够,不同能力水平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中混同,用人单位无法精准定位需要的人才。
“现行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监管惩处力度有待加强。现行立法目前在学历歧视方面的立法倾向是:主要调整显性的直接歧视,而对隐性的间接歧视缺乏相应的识别与应对措施;相关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可供落实的具体规则;缺乏对于法律责任及惩罚措施的明确规定云开·全站APP登录入口,现有规定惩处力度不足。”姚金菊说,同时对于劳动者而言,维权成本过高,他们往往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有效救济。这就导致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较低,难以有效预防。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认为,985、211曾经是我国推动高等教育发展的符号,但现在在一些企业眼里,已经标签化并变成一种不与就业岗位相匹配的人为筛选机制,其结果是大家觉得985、211毕业的学生比其他高校的学生能力强、水平高。另外,就业歧视的救济机制长期以来没有理顺,就业歧视发生了,但很多求职者并没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利,因为维权成本比较高。
姚金菊建议,对于毕业生来说,应当强化有关就业歧视的法律意识。同时,简化劳动者维权程序,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也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增加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行为的违法成本。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树立针对就业者的综合评价标准,如学业成绩、道德品德、专业技能、社会实践等综合评价体系。“总的来说,健全求职者评价体系,便于用人单位多维度进行考察,用切实的多元评价取代‘唯学历论’,为人才选拔提供更为全面、准确的标准。”
在杨雅云看来,鉴于现实中这类歧视现象的普遍性和系统性,有必要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增加基于学校或学历歧视的禁止性规定。同时,目前用人单位发布有关学校、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招聘信息的违法成本很低,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歧视加害者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微不足道,对用人单位而言无关痛痒,有必要加大对这类直接就业歧视行为的惩处力度,尤其是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她呼吁,在法律执行层面,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大对就业歧视的监察力度,对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约谈,依法责令改正,必要时予以行政处罚。就保障平等就业权的实施机制而言,妇女权益保障法已将“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相比歧视受害者个体以私力救济方式维权,公权力的干预介入有助于更有效、更全面地解决当前的就业歧视问题,不妨考虑在制度层面将检察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拓展至基于户籍、学历等其他理由的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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