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最终认定某教育公司未经许可继续使用已离职主播出镜的视频构成侵权。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3年3月27日,原告李某某入职被告某教育公司担任主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合同附件《无形财产所有权协议》。当年11月30日,李某某从被告处离职。李某某离职后,发现被告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账号未删除其在职期间出镜的一条短视频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并且于2023年12月13日发布的短视频还使用了李某某的声音作为配音。原告李某某认为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上述两条短视频侵害了其肖像权和声音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某教育公司辩称,原告在职期间拍摄的视频属于职务作品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著作权由公司享有,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经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原告的工作必然涉及主播肖像(及或声音)的使用,公司使用其肖像和声音无需原告的特别授权许可。在原告离职后,公司已经主动删除大量由原告出镜的短视频,涉案的两个视频系遗漏,现已全部下架。原告在起诉前未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公司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原告离职之后被告是否负有主动删除在先录制的短视频的义务,如继续使用该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知,原告从事的是主播一职。对于该岗位的工作内容,原告理应知晓在职期间势必在被告的直播间或者宣传账号中出镜。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原告为完成本职工作出镜配合拍摄短视频,实质上包含了对被告使用其肖像的许可,即使双方未签订相关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也应认定被告在原告在职期间内有权使用带有原告肖像的视频。被告某教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使用原告出镜的短视频,已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且该视频带来的经济利益包含视频的播放量、点赞量等带来的数据引流利益,属于合法经营利益,依法亦应予以保护。但是,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在原告离职后,双方关于继续使用原告出镜短视频的事实基础发生了变化,双方事后亦未达成继续使用的合意,从有利于劳动者保护和肖像权保护的角度,劳动关系结束即视为肖像许可的终止。即便被告享有著作权,也无权在没有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传播使用原告出镜的视频。因此,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被告在短视频平台继续维持该视频的发布状态,使用并公开原告的肖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法官表示,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自然人声音的可识别性是指在他人反复多次或长期聆听的基础上,通过该声音特征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被告曾通过涉案两个短视频账号发布大量原告出镜口播的短视频,特定用户能够识别出原告的声音,可以认定具有可识别性。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声音进行配音的行为构成侵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相应经济损失。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编辑 甘浩校对 李立军
2022年9月,声线甜美、伶俐可爱的小史与MCN机构也就是多频道网络机构,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拟主播签约合同》,约定小史于指定平台使用公司为她提供的虚拟形象“乘黄”开展直播,公司对直播账户享有管理权。合同还约定了小史每月最少直播时间和开播天数,如主播单方面提前解约构成根本违约,需支付违约金。正是基于这样的约定,小史被公司起诉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虚拟形象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小史作为真人演员,擅自违反合作协议停播,违约事实明显,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小史提出,违约金过高。主审此案的法官,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吴娅分析,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应综合考量守约方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同时兼顾对违约方的惩罚性因素。
涉案的虚拟形象“乘黄”使用不依赖被告小史面部特征,更换自然人也可完成对形象的驱动,直播内容限于互动、演唱,未体现“中之人”,也就是真人演员独特的表演方式,而且在直播时长、粉丝数量、打赏用户集中程度等方面均无法表现出粉丝群体对真人演员的高度黏性。虚拟形象“乘黄”与小史不具有“身份同一性”,具备复用价值。
“中之人”也就是真人演员,台前精彩演绎,与MCN机构幕后运营投入,两者结合方能共同塑造具有独特价值和具备持续营收能力的虚拟主播形象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会导致损失。所以,MCN机构与“中之人”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如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也应通过直播合同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作过程中要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强化创新创造,积极提供有价值、有深度、有趣味的内容,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虚拟主播分为真人驱动、AI驱动两种模式,真人驱动型虚拟主播依靠动态捕捉技术,将真人的表情与动作同步映射到虚拟形象上,既保留真人主播的个性,又被赋予虚拟形象的外观,在市场收益和参与热度等方面表现良好,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董炳和认为,此案的审理,填补了虚拟形象复用判断、虚拟形象价值损失的法律空白。
这个案件涉及的虚拟形象复用判断、虚拟形象价值损失均系法律空白,也没有裁判先例。法院的裁判思路清晰、说理全面充分,创新采用流量贡献度标准判定“身份同一性”,并以此为视角对虚拟形象与“中之人”也就是真人演员的关系给予评价,为虚拟形象损失及MCN机构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明确裁判规则。这些都为相关新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这一问引来不少家长回应。有的说,自己孩子是漫画迷,双休日会锁上门在房间看一天漫画,不做作业,家长拆了锁,娃又想方设法用东西挡住门,暑假里她找人把门拆了。有的说,小升初时老师来家访,建议家长关注孩子独自在房间里的情况,别让孩子把门一关,和孩子商量后,将书桌搬到了客厅。一位爸爸说,孩子爱锁门,他们要求把钥匙留在门上,但孩子有次反锁,他们在外面别断了钥匙,干脆把锁拆了。
“小红书”上,不少网友分享过自己的门锁被父母拆掉的经历,“锁被家长拆了怎么办”的相关帖子有2万篇。有网友说原因是自己成绩下滑,“真受不了我妈这种控制欲,我好歹是一线城市最好的初中考过年级第一的人,这次没考好,就这样了”。还有的网友称门锁被拆源于与父母争吵,自己进了房间锁上门,“和爸爸吵架,他让我收拾桌子,我说等会儿,他就把卧室的门锁踹下来了”“我一生气会躲到房间锁上门,我妈叫我爸把门锁拆了”。
孩子如何看待家长拆锁的行为?《都市快报》委托杭州一名初中班主任在班里做了个小调查。结果显示,四十名学生中,三十多人的房间平时不锁,其中五人表示,因为锁已经被家长拆了。二十多名学生表示无法接受家长拆自己的门锁,因为“没隐私”“没有安全感”,还有人认为这是“随意破坏他人财物,违法的”。在十几名可以接受父母这种行为的学生中,有人称自己在校内已完成作业;有人表示是在客厅写作业或房门没装锁;有人表示理解,“这样做应该有他们的道理,可能是希望自己认真学习”。
社交媒体上,多数曾被拆锁的网友认为父母此举不尊重自己的隐私,“控制欲很强”。一名网友回忆拆锁后与母亲的对话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我说能不能把门锁安回去,我想有隐私,她说‘你有什么隐私’” ;有网友称父亲拆锁后说“这是他家,他想怎么搞就怎么搞”。《都市快报》采访的一位学生说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父母是在自己期末考试成绩下滑后拆锁的,称“什么时候学习成绩好了,才能有隐私”。
孩子气愤,父母也有苦衷。一些家长在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表示,拆孩子的门锁实属无奈。“晚上两三点才睡,说了、骂了、求了,就是不听,真是折磨人”“敲门不理,除了吃饭基本关在房里——可以关门,但锁必须拆”“等你经历的时候巴不得把门也拆了”。有家长表示,孩子锁门是拒绝沟通的对抗,“孩子脾气大,也不跟家长沟通”。
“家长为监督孩子的学习而拆锁,是过度关注成绩,却忽视了生活教育、生命教育,效果可能适得其反。”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认为,不培养孩子的独立性、自主学习能力、责任心,等他们离开了家长监督,如何独立完成学业、工作?“家长拆锁拆门装监控,认为是为孩子好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实际上没把孩子看作有独立人格的人,当孩子感受不到作为人拥有的尊严时,他能感觉到自己生命的价值和意义吗?近年来抑郁症低龄化,学生的心理问题越来越严重,和家庭教育有很大关系。”
江苏省教育学会教师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凌宗伟认为,家庭关系应建立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以学习的好坏来决定孩子是否拥有隐私,是将成绩置于亲子关系之上,扭曲了正常的家庭伦理。家长不妨换位思考,如果自己被摄像头盯着工作会是怎样的感受? 他表示,家长可以通过示范和指导来帮助孩子管理自己的时间与空间;对孩子的努力和进步要给予正面反馈,引导他们学会在没有成人监督的情况下独立地学习。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洁律师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孩子锁门是合理维护隐私的行为,家长以“监督学习”为由长期剥夺隐私,可能构成监护权的滥用,擅自安装监控更是严重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孩子对个人隐私、独立空间有需求,反映了自我意识、界限感的建立,家长不能因为有监护权而无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将孩子锁门等同于‘逃避监督’。”她认为,拆锁易引发逆反心理,使监督更加困难,建议通过与孩子共同制定规则,如明确家长在合理的时间、情况下可以进入房间,避免直接干预孩子的私人空间,既尊重隐私,又能培养孩子的自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