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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赵敏 通讯员王海蛟 刘志威)近日,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南站派出所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重点站区分局北京南站地区执法大队,在北京南站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整治“黑车”招揽、“游商”拦客兜售商品等不法行为,维护广大旅客进出站秩序。北京南站派出所相关负责人介绍kaiyun下载app下载安装手机版,联合整治行动开展5天以来,两单位共出动警力及群防群治力量100余人次,清查各类重点部位17个,办理“黑车”招揽、“游商”兜售商品、扰乱站序等各类治安案件32起,处理不法人员39名。其中,行政拘留1人,罚款17人,治安警告21人。联合执法小分队检查站区内出租车。 图源:北京铁路公安处11月27日16时许,联合执法小分队在北京南站地下出站口查获5名拦住旅客兜售签字笔的“游商”,在他们随身携带的双肩背包内查获了大量签字笔。因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阻碍旅客正常出行秩序,5名“游商”被移交给北京南站地区执法大队处理。据悉,北京南站派出所与北京南站地区执法大队还将继续组织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共同维护广大旅客进出站秩序。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2018年9月6日,当时的湖南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对娄底市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湘环函[2018]283号文件),将茅岭水库划分为国家一级水源保护区。2020年以来,环保志愿者多次反映,茅岭水库内有大量网箱、网棚、渔船等养鱼捕鱼设施,且水面漂浮垂钓者乱丢的垃圾,造成水质污染,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石冲口镇党委、政府组织镇水管站、环保站、茅岭水库管理所会同水利局执法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于2020年9月9日,开展禁捕退捕和千吨万人饮用水源保护行动,对合作社养殖设备进行了收缴。2021年9月13日再次进行了联合执法。
对此,澎湃新闻致电新化县水利局,水利局表示对此事知情,因工作忙未能回复。根据新化县水利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新化县茅岭水库建于1964年,位于石冲口镇永丰村。2002年5月县水利局二级机构茅岭水库管理所与曾中文、曾鹏飞签订了《新化县茅岭水库综合开发承包协议书》用于养鱼,合同到期后于2017年与合作社签订了《新化县茅岭水库延期承包合同》。2010年为解决3万多村民的饮水安全问题,将茅岭水库作为饮用水源建立了茅岭水厂。
“只要具备了这三个要件就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王炳森说,如果侵权行为本身是政府行为,并且执法行为的行政复议已经过期,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可能比较难,但双方依然可以进行调解。另外,针对具体赔偿金额,王炳森认为双方主张金额不同,最终赔偿金额需要请相关机构出具评估结果。“如果当时没有将鱼苗损失这些证据当场固定,后期再推算的话即使到了法院也可能存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受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姚某明的刑事类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赖综合征,但这种精神状态不属于精神病,只是滥饮酒和酒精成瘾;且截至涉案后(含涉案期间)尚未因酒精导致急性或慢性精神病性障碍及智力(含记忆)等认知功能损害;姚某明虽因失眠而服用助眠药物,但案发前一天因饮酒未服此类药物,虽案发后在其血液中检测出微量氯硝西泮,但对其驾驶行为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构成影响;鉴定检查也未发现其他影响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理因素。综上,鉴定意见为:1、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赖综合征;2、该症状不属于《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的精神疾病(含精神病、癔症);3、姚某明的肇事行为无精神病理因素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正常。
该案遇难者家属、伤者及代理人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使用技术规范包括《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下称《CCMD-3》)、《国际疾病和相关健康问题分类第十版: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下称《ICD-10》)。其中,《CCMD-3》分类就有“10.1酒精所致精神障碍”,10.x3为“依赖综合征(成瘾综合征)”,10.x4为“戒断综合征”; 《ICD-10》编号F10为“因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根据上述两份文件规定,既然已认定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及酒精依赖综合征,那么必然得出姚某明有精神病性障碍。《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前两项结论自相矛盾,鉴定结论2不符合鉴定意见的法定采信规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发表辩论意见时,检方坚持其在第二次庭审的意见,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姚某明刑事责任,姚某明构成自首情节;希望法庭在定罪量刑的时候,既要考虑姚某明认罪悔罪的态度,更要考虑被告人姚某明发生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速情况,以及发生事故后,姚某明既没有积极保护现场救治伤者,也没有主动地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道歉,赔偿的金额也没有弥补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没有得到被害人谅解等相关情况,依法予以判处。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3年10月24日下午,刘霁虹(澳籍华人)驾驶盛万江公司黑色商务车搭载公司董事长钟国英、董事钟昀、销售经理江元谦以及一名意大利籍客户,正常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南坪快速路保安立交桥路段时,被姚某明驾驶的汽车追尾,致使商务车车身前部与左侧护栏发生碰撞。此后,商务车又撞上同向行驶的车辆。此次事故导致钟国英、江元谦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余3人受伤,其中刘霁虹重伤。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岗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称《认定书》)显示,经鉴定,姚某明血液酒精含量为220.48mg/100ml,且超过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限速60km/h,实际119km/h,超速98.3%),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