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79威尼斯
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某博物馆因延迟交稿无法继续履行图书出版发行的合同义务,将某出版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出版经费199500元。11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案件详情,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9479威尼斯,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出版社返还博物馆部分出版经费169500元。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博物馆诉称,其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约定由其向出版社交付符合出版要求的稿件并支付出版经费,出版社为其出版发行图书。后因其在履约过程中约稿不顺,稿件数量及质量无法达到出版该书的字数以及内容要求,事实上已无法向某出版社交付稿件。为维护博物馆的权益及平衡双方的利害关系9479威尼斯,博物馆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版社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出版经费。 出版社辩称,涉案合同签订后,出版社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特别设立专项小组、招聘专业技术编辑,持续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进丛书出版,同时在编辑、编务和宣传等方面均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涉案图书已完成出版社“三级论证与审批”的出版内审手续,只待博物馆来稿。故不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并返还出版经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书无法按时出版的原因主要在于博物馆延迟交稿,出版社出版涉案图书的前提是博物馆向其交付符合出版要求的稿件,考虑到该债务的性质具有较高的人身属性,该债务的履行有赖于债务人的自由意志,故在博物馆明确表示不履行的情况下,法院难以强制其继续履行,这也足以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博物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终止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因出版社已经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该项目进行选题论证,通过了出版社的选题立项,故上述劳动的对价应当在合同解除时予以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合同解除,出版社返还博物馆部分出版经费169500元。宣判后,出版社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该案是在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情形下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典型案例,既有效避免了违约方始终囿于合同束缚,亦充分尊重了守约方的劳动对价,符合合同的效率价值和经济价值。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股东向公司转账的款项被记成“其他应付款”,债务公司要求股东还债被拒,债务公司遂起诉要求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债务公司诉求,两股东均应承担补充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甲公司于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股东张某认缴180万元,股东阎某认缴60万元。2021年9月29日,因为甲公司迟迟没有履行两年前就已到期的1000万元债务,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还款并获法院支持。执行中,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乙公司发现甲公司股东张某尚有124.5万元未实际出资、阎某尚有54万元未实际出资,便于2023年6月申请将二人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张某、阎某则主张,其二人曾经通过阎某向公司转账220万元,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应再承担补充责任。这220万元是何来历?原来早在2014年,股东阎某曾分三笔向甲公司转账共计220万元,公司记账凭证中记载为“其他应付款”。直到2021年9月6日,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前述220万元款项包含了股东阎某自己的54万元出资款,以及受股东张某委托代其出资的124.5万元,所有出资都用于公司运营。2021年11月,张某将全部180万股权转让给阎某。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20万元款项是否已经转为股东实缴出资。其一,阎某向甲公司转账220万元时并无缴纳出资款的意思表示,即使该220万元汇入甲公司账户后用于公司经营支出,亦不能直接证明阎某汇款时系缴纳股东出资款。结合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该款项应认定为阎某对甲公司的债权。其二,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该款项确认为补缴出资款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已发生合同纠纷诉讼,甲公司的股东应对此知情。在甲公司涉诉且即将被判决负债的情况下,股东会以决议形式将股东的债权转化为股东对甲公司的出资款,等同于认可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进而等同于赋予了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将会导致对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其他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因此,阎某依据股东会决议主张其已实缴出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阎某与张某均明知双方未实缴出资,张某于前述股东会决议之后将其股权转让给阎某,乙公司作为债权人仍有权主张原股东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作为受让人应对张某的前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支持乙公司追加张某、阎某为被执行人。张某应在其未出资124.5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应在其未出资54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124.5万元的范围内对张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杨利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房屋所有权人因被拖欠租金,将承租人及转租后的实际使用者一并起诉要求腾房,获法院支持。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09年5月,案涉房屋所有权人A公司将房屋出租并交付给B公司。后B公司因与张某存在借款关系,将案涉房屋出租给张某使用,以租金冲抵借款,张某后将案涉房屋转而出租给郑某。现案涉房屋由郑某居住使用。因B公司欠付租金,且B公司多次向A公司承诺归还案涉房屋并支付租金,却未予兑现,A公司将合同相对方B公司及房屋实际使用人郑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因B公司违约,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并要求B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B公司与郑某腾退返还案涉房屋。郑某认为A公司无权要求其腾退返还案涉房屋,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转租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且转租合同尚未到期。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对于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解除均未提出异议9479威尼斯,对此法院予以确认。由于案涉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关系解除,次承租人郑某即失去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合法依据,其对房屋所有权人A公司负有腾退返还租赁物的义务。郑某提出的其依据与案外人张某之间的转租合同对案涉房屋享有承租权利的抗辩事由,并不能免除其腾房义务。编辑 甘浩校对 杨利
习近平指出,中乌是相互信赖的好朋友、合作共赢的好伙伴。建交36年来,两国始终坚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互利共赢,在涉及彼此核心利益问题上坚定相互支持,各领域务实合作成果丰硕,两国人民友好深入人心。我高度重视中乌关系发展,愿意同奥尔西当选总统一道努力9479威尼斯,延续中乌友好,推动中乌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取得更多成果,更好造福两国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