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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赋能医疗机构。用好医保基金预付、结算等方面的政策工具箱,显著改善全国医疗机构及全行业的现金流水平。一是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印发文件,在国家层面统一和完善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将“预付金”作为对落实政策较好医疗机构的“赋能金”。二是探索医保基金对医疗机构的即时结算。努力缩短医保基金对医疗机构的回款周期,助力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大力赋能医药企业。在坚持推进对创新药医保谈判、对仿制药开展集采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实质性措施助力医药企业高质量发展。一是逐步扩大医保基金对医药企业的直接结算。目前,部分地方已经开展了医保基金对集采中选企业的直接结算,企业的货款结算周期从原来的至少6个月缩减为30天左右,以内蒙古为例,2024年1-6月共为164家集采中选药品配送企业直接结算货款43亿元,为企业节省资金成本近1亿元。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在更大范围推进医保基金对药品耗材企业的直接结算,帮助企业减轻资金成本。
——大力赋能商业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是“1+3+N”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具有重要作用。2023年C7电子娱乐,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约9000亿元,但整体赔付率尚有待提高。商业健康保险面临信息不对称、机构营销核保成本高、赔付率较低、打击欺诈骗保难度大等问题。
国家医保局正在谋划探索推进医保数据赋能商业保险公司、医保基金与商业保险同步结算以及其他有关支持政策,预计在大幅降低商保公司核保成本C7电子娱乐,推动商保公司提升赔付水平的基础上,引导商保公司和基本医保差异化发展,更多支持包容创新药耗和器械,更多提供差异化服务,吸引更多客户投保,促进商保市场与基本医保形成积极正向的良性互动,从而激活更多潜在资金投入商保,促进更多新的高端医药技术和产品投入应用。
相关价格立项指南将不仅帮助医疗机构健康发展,也对发展相关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持。仅以三个方面为例:一是助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人工智能与医学影像的结合成为近年医疗领域的重要发展趋势。如,人工智能技术基于大量历史病例的学习,能够辅助医生快速精准识别有关医学影像资料,有助于提高医生诊断的准确性和效率。国家医保局在放射检查类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中,统一设置“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的扩展项,鼓励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更大规模、更高层次的应用,将有效助推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进步与产业的持续发展。
今年“世界地球日”的主题是“全球战塑”(Planet vs. Plastics),“以竹代塑”即用速生、可降解的全竹产品、竹基复合材料替代塑料制品,如在日用、文旅等领域使用以竹材生产的购物袋、文具、餐具、家具等,在工业生产领域使用竹缠绕复合材料、竹格淋水填料、竹车辆内饰产品、竹质包装材料等,在建筑领域使用竹缠绕复合材料管道管材、竹格栅、竹质板材等。去年10月,国家发改委等印发《加快“以竹代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以竹代塑”产业体系初步建立,主要产品综合附加值比2022年提高20%以上,竹材综合利用率提高20个百分点,识别场景开展替代行动,提升替代比例。
据《行动计划》,浙江将通过强化产业生态培育、产业科技创新、发展要素保障等推进“以竹代塑”。在应用场景拓展方面,将定期更新“以竹代塑”主要产品名录,组织竹产品推广对接,推动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增加使用竹基建材、竹产品,探索设立最低使用比例;在交通运输业,鼓励使用竹制隔离栏、护栏、竹车辆内饰产品等,鼓励快递企业与“以竹代塑”包装物企业合作开发产品;优先在绿色商场落实竹材替代塑料购物袋、文具、餐具、家具等日用商品销售,逐步推广至全省的大型商超;引导四星级及以上酒店、等级民宿以及外卖行业推广应用竹制产品;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鼓励“以竹代塑”产品入驻政采云平台展示销售。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C7电子娱乐,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C7电子娱乐,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C7电子娱乐,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C7电子娱乐,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