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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新东介绍,寄递服务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寄递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安全和民生福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为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邮件快件寄递实施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实名收寄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收寄验视就是在揽收过程中当场验视内件物品;过机安检就是使用安检设备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是三位一体的防控模式。同时,为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非法贩运枪爆物品,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二是开展专项整治。开展寄递渠道涉枪涉爆隐患集中整治,去年,十七部门联合开展平安寄递专项行动;今年,开展寄递安全“三项制度”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打击惩治违规收寄涉枪涉爆等禁寄物品行为,对枪爆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加强安全监管检查执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针对寄递渠道涉枪爆案件,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三是实施科技强安工程。建设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的“绿盾”工程,开展行业智能安检、智能视频监控等技术开发和应用,依靠科技提升安全监管质效。四是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寄递渠道安全联合监管机制作用,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开展联合督导、联动检查、联动执法,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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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该案中,未经消费者同意,某商店的线上小程序获取到消费者的线下交易信息,消费者发现后起诉对方要求赔礼道歉获法院支持。消费者购物信息被商店小程序获取某线下商店由青岛某公司实际运营,与商店同名的微信小程序由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2021年10月10日,马某在该线下商店购物,在收款台自主扫描商品条形码形成商品订单后自主结账,收款台屏幕出现“扫一扫支付”二维码,显示付款方式有支付宝、微信和商店小程序。马某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该二维码,跳转至商店微信小程序,小程序随即显示该笔交易的交易店面、交易时间、商品名称等信息,点击“立即支付”后可付款成功。马某认为,自己线下购物、线下微信付款,未调用、未使用该商店微信小程序,而且该微信小程序也没有余额,在原告扫描“扫一扫支付”二维码后,就被商店微信小程序获取了自己的线下购物信息,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被告辩称,其获取原告订单交易信息是基于原告的授权,而非违法取得,未侵害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经审理查明,该微信小程序的《用户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均无征求消费者同意获取消费者线下交易记录的相关条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某商店购买商品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店面、付款价格等信息,系原告在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取得个人的同意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或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方可处理个人信息。被告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在《用户服务协议》《隐私政策》中均未明示涉案小程序将获取消费者的线下交易订单信息,且线下交易时亦未向消费者告知并取得同意。此外,原告系在线下店铺购买商品,交易相对方并非本案被告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且商店线下展示的二维码仅有“扫一扫支付”字样,故对于消费者而言,该二维码应仅具有支付功能,扫描该二维码致使小程序获取线下交易记录并非必要,不属于“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因此,被告运营的微信小程序获取原告的线下交易记录的行为,未经原告同意,也非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马某书面赔礼道歉。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被告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予以准许,一审判决生效。法官:个人信息使用及处理应获本人同意法官表示,线下商店未经消费者同意将消费者的交易信息共享至线上小程序,扩大了个人信息处理主体和使用范围,构成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随着实体经济数字化程度加深,线上线下一体化自营商店呈现规模化发展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该类商店往往有独立运营的App、微信小程序等集支付、消费于一体的线上平台。该类经营模式虽具有其独特的特征和优势,但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容易引发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本案明确消费者的线下购物信息因包含交易店面、付款价格等,系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息,构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处理该类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等原则,如需线上线下不同经营主体共享该类信息,应当充分告知消费者并取得消费者同意。该案对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面对的个人信息风险作出提示,为促进相关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指引。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编辑 甘浩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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