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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蕙介绍,母亲去世后,自己与父亲就母亲的遗产问题发生争执,自己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撤销重审、再审,法院认定朱某蕙母亲的遗产由父女二人继承,父亲继承60%,女儿继承40%,因此朱某蕙可以分得761万余元财产。朱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在审理期间朱某死亡,上诉人变更为朱某的非婚生女朱某博。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遗产分配上,法院提到,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根据朱某遗嘱意愿,朱某博可以分得遗产的50%。而“黄某之所以成为涉诉遗嘱的受遗赠人与非婚生女朱某博具有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有违公序良俗”,法院认定该部分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结合扶养义务情况,该部分朱某博继承60%,朱某蕙继承40%。综合下来,朱某博继承朱某遗产的80%,朱某蕙继承20%。
朱某蕙的律师、江苏永衡(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目前最不能接受的点就是朱某蕙母亲的遗产最终流向了朱某蕙父亲的私生女,这个结果是违背公序良俗的。王洪娟认为,朱某博本身没有过错,但她和其母亲是一体的,最终结果就是朱某蕙母亲的财产流向伤害她的人。朱某蕙的母亲2008年确诊精神分裂,之后又瘫痪在床,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如果她能立遗嘱的话,肯定不愿意把自己的财产给到第三者。王洪娟表示,他们将向高院申请再审。
红星新闻记者搜索发现,该案件当年曾被众多媒体报道,黄某彬立下公证遗嘱将遗产赠与婚外情对象张某英。在诉讼中,法院以“公民的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黄某彬与张某英在非法同居关系下所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破坏社会风气的违法行为,且该遗嘱虽是黄某彬的真实意思表示,虽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在赠与财物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为由,认定遗嘱无效。
杨燚解释,从遗赠法律关系角度,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任何受遗赠人因身份问题而发生继承的阻断,且从保护私产角度,处分权作为遗赠人出于自由意志而进行的赠与也是私法领域保护的重点事项之一。但遗赠人与受遗赠人的婚外情严重破坏了遗赠人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和家庭,违反了基础的婚姻道德,也就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由此应当认定遗赠人的这一遗赠行为无效。这项法律的适用,是符合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向的。相反,如果法院支持了本案的遗赠行为,会对我国倡导的正确价值观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炜衡律师事务所婚家委主任张静律师同样提到,过往也有过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调整遗嘱内容的案件。该案中,朱某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显然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婚姻忠诚的义务,将遗产赠与第三者的部分认定无效是合法合理的。“如果朱某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又不愿意将遗产留给大女儿的话,遗嘱完全可以采取留给其他人的方法,比如全部留给小女儿朱某博。”
张静解释,现实中很多人可能并不能接受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地位等同,朱某蕙的观点也明显是对这一原则有所抗拒,但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从非婚生子女的角度来讲,其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不会因为法律上不认可父母的这种关系或者父母存在过错而导致其权益受损。
对于遗嘱的有效性,张静表示,民法典继承编中明确了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要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否写在草稿纸上、是否经过公证不影响其效力。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比如受到胁迫或者不是真实意思表达,笔迹鉴定等角度证明遗嘱伪造等,那么法院自然要依法认可遗嘱有效性。案件中朱某蕙提到的遗嘱的一些问题,都只是推理和怀疑。
澎湃新闻从知情人处获悉,高举系陕西前首富高乃则的儿子。工商信息显示,弘建煤矿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1.3亿元。2010年,高乃则出资5200万元,入股弘建煤矿,成为持股40%的股东。2014年9月NG.28.66,高乃则在该矿持股比例减至17%,出资额为2210万元。同年12月,高乃则名下17%的股权悉数转给其子高举。
公开报道显示,高乃则曾被评为“陕西首富”,也曾被称为“陕西首善”。2011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显示,高乃则以51.5亿元身家位列第198位,并成为“陕西首富”。从2008年开始,高乃则连续4年以巨额捐赠资金出现在胡润慈善榜上,分别位列第91、第85、第15、第7位。其中2011年,他的捐款总额为2.3亿元,这让他成为当年的“陕西首善”。
胡志强案起诉书显示,2008年至2011年,胡志强利用其担任榆林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榆林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在煤炭资源整合审批、3052化工项目顺利进行、协调建设银行榆林分行筹集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1年,胡志强先后8次在其榆林市政府办公室等地,共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乃则给予的人民币830万元、美元24万元、价值人民币35.65万元的纪念金币一套。
秦风网在上述通报发布当天,还发布了一篇题为《高乃则被立案调查释放了什么信号?》的文章。文章称,高乃则的通报消息虽短,却释放了强烈信号:“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绝不是一句空话;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由注重调查受贿问题向受贿行贿问题并查转变,让“围猎者”付出应有代价将成常态。
上海宝山法院介绍,王老太(化姓)年逾八旬,老伴已故,膝下共有大女儿、二女儿、小儿子三个子女。王老太长期居住在一套拆迁安置房屋内,由小儿子一家主要照顾她的生活起居。由于这套安置房屋登记在小儿子名下,引发了其他子女的强烈不满,为此还发生过关于房屋以及王老太养老等事宜的激烈争吵。大女儿一气之下将母亲王老太接走,在外租房居住。
2022年3月,王老太向上海宝山法院起诉确认安置房屋所有权。但由于此前房屋的权属归属情况及相关动迁利益已在家庭内部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王老太的诉请。虽然判决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小儿子所有,但为了让母亲放心,小儿子判决后还出具了情况说明,保证王老太拥有在安置房屋的居住权,直至百年。
经过近5个小时的耐心劝说,倾听各方当事人的苦衷后找准问题根源,在反复沟通中,法官逐步化解了子女间、子女与王老太间的矛盾。最终,在征得王老太同意的情况下,几名子女最终就赡养事宜达成一致:王老太居住在小儿子名下的另一套房屋里,子女们为她办理居住权登记,并由小儿子负责照顾她的起居;王老太的养老金卡等证件由小儿子保管,小儿子定期向其他子女公开养老金卡收支情况;大女儿、小女儿担任“赡养监督人”,监督小儿子对母亲的赡养状况。
为确保调解协议得到切实履行,同时让子女意识到赡养老人不仅包括物质上的扶助,还有生活上的关心、精神上的慰藉,上海宝山法院向王老太的子女们发送了《家庭赡养指导令》,要求子女们不仅对母亲王老太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还要关心老人的精神需求,经常看望和问候老人;并明确告知子女,如果违反《家庭赡养指导令》NG.28.66,怠于履行或不当履行赡养义务,将对他们进行赡养义务教育指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