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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忻州制定发布地方农业标准72项,实现主要杂粮作物生产有标可依、产品有标可检,打造“国字号”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8个,创建供应深圳农产品基地24个,认证绿色有机农产品602个、基地202万亩;颁布《忻州市杂粮产业发展促进条例》,成立忻州市杂粮产业发展中心,与山西农业大学共建杂粮研究院,组建杂粮产品质检中心,着力打造“中国杂粮之都”产业融合园区、山西(忻州)杂粮出口平台。
孟宏斌介绍,下一步,忻州市将聚焦“拳头”产品和“链主”企业,打造杂粮精深加工产业集群,把“小杂粮”做成“大产业”;建立完善忻州杂粮生产、加工等系列标准,加快杂粮绿色、有机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适应现代消费需求,研发加工功能性、即食性杂粮产品,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做强国家级忻州杂粮市场和山西(忻州)杂粮出口平台,形成以忻州为核心、辐射全国的“一站式”杂粮集散交易平台。(完)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某、蒋某在没有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分别实际控制的公司,安排被告人葛某等业务员招揽客户,从客户处收取保证金,以1:1至1:15不等的杠杆比例为客户寻求场外配资,通过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或利用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下投至客户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产品(以下简称“FOF基金”)等方式,将场外配资提供给客户用于买卖证券,从中赚取息差直至案发。在此期间,李某、蒋某以上述方式为客户提供场外配资共计7.4亿余元,赚取息差1,100余万元;葛某作为业务人员,参与场外配资4.7亿余元。
近年来,资本市场出现了以所谓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以规避监管的现象,本案系全国首例此类型非法经营犯罪案件。FOF基金是专门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的基金,通过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依法设立的FOF基金是一种承担市场风险的金融工具,根据有关规定,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贷。而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蒋某等人利用其控制的公司发行私募基金产品下投至客户控制的私募子基金,形式上是私募“FOF基金”模式,而本质上是向客户收取保证金,从资方处获取配资后提供给客户用于证券交易,从中获取固定息差,并不承担投资风险,属于以“FOF基金”为名而行场外配资之实的行为。
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副主任潘贤掌在大会上表示,当前,全球服务贸易和服务业合作深入发展,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进程不断加快,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服务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两岸服务业合作领域宽广、潜力巨大、意义深远。两岸业界应秉持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心态,通过相互持股、共同研发、共创品牌、共定标准、共拓市场等方式,提升合作水平和成效,打造两岸产业合作新的增长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