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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国网新疆电力充分发挥“两个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效用,创新交易机制,加快绿电市场建设,推动绿电交易规模取得新突破。在疆内市场,国网新疆电力建立高比例新能源入市机制,实现“新能源参与全交易品种24小时曲线”交易和按工作日连续开市,以更好适应新能源出力波动特性。促成15个地州出台可再生能源消纳行动方案,因地制宜明确重点用能单位新能源消费比例。
在外送市场,国网新疆电力建立“政府间协议+市场化组合”外送交易机制,创新开展疆内新能源替代配套火电交易,首次推动以绿电交易方式落实政府间援疆协议,发挥能源大基地优势,用足通道“能送尽送”。利用不同省市负荷特性、资源禀赋差异,扩大送电规模,采用长短周期相结合的方式深挖送电潜力,2024年首次实现“绿电进京”“绿电进闽”,新疆新能源消纳范围扩至全国21个省市,最大程度消纳新能源。
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男子发现含辛茹苦养育十余年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将前妻诉至法院NG.28.66,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 11月21日NG.28.66,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7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双方在2009年8月登记结婚。2010年1月,李女士生育一女小燕(化名)。2020年6月,二人感情破裂离婚,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小燕由张先生抚养,李女士每月付18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18周岁。 随着小燕一天天长大,张先生发现其容貌、性格都与自己相差较大,遂委托鉴定机构对亲子关系进行检验,结果显示:排除张先生为小燕的生物学父亲。李女士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及结果表示认可。 张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前妻李女士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庭审中,张先生主张自己离婚后一直抚养小燕,李女士除了给孩子零花钱之外并未给过抚养费。李女士辩称自己每月向张先生父母转账,用于女儿日常生活花销。双方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婚恋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对于怀孕生育子女非张先生所亲生的风险应有一定预知,不但违背善良风俗,客观上还发生了孩子非张先生亲生的事实,李女士对此有过错,侵害了张先生亲权、人格尊严等人身、财产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张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张先生抚养孩子情况、双方工作情况及收入水平、孩子生活及学习情况等因素,并参照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标准,酌定李女士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30万元。 张先生得知所抚养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时NG.28.66,精神、身心遭受打击,法院综合考虑李女士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NG.28.66,酌定李女士赔偿张先生精神抚慰金7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30万元及精神抚慰金7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认为,若一方违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客观上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同时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NG.28.66,被告明知子女非原告亲生,却故意隐瞒实情,致使原告一直承担抚养义务,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并倾注了大量的情感和精力。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严重地侵害了无抚养义务一方的人格尊严等人格权利,致使原告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可以要求有抚养义务的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让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既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违反夫妻间相互忠诚义务行为的惩罚和预防,更是促进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法官表示。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对中华典籍中人权理念的国际研讨,是关注历史的溯源追流,也是面向现实的交流启新。为何要关注中华文明中的人权理念?当代中国的人权建设发展有何现实写照?75岁的意大利汉学家梅毕娜(Giuseppina Merchionne),是意大利中国丝绸之路文化交流合作中心主席、米兰大学汉语及中国文化教授,与中国的交流联结逾50年。
梅毕娜:人权一直是社会发展中的基本问题。在我所关注的以欧洲文明为代表的西方文明中,人权概念一直与公民权利的概念相联系。公民在社会组织中履行义务、拥有权利,在西方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社会。古希腊把“权力”赋予“人民”,形成“人民的政府”,可谓开创了“民主”的先河。后来兴起的罗马文明中,只要是“罗马人”即罗马共和国或后来的罗马帝国的公民,就享有相应的公民权利。可以说,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民权的理念有所彰显,但是人权的概念并未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