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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方与受害方在交通事故后自行和解并赔偿105万元,此后肇事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双方就理赔标准存在争议。法院审理认为,肇事方和解赔偿的金额未超出保险责任范围,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05万元。交通事故后自行和解,保险理赔惹争议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2年2月14日,赵某驾驶车辆在河北省三河市行驶时,不慎撞倒六十多岁的行人罗大妈。后罗大妈被送医救治,2022年2月23日,罗大妈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与罗大妈的直系亲属签订了和解协议,双方协议约定由赵某向罗大妈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医药费、丧葬费等105万元。2022年4月8日,赵某向罗大妈家属支付了105万。此前,赵某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2000000元。在向罗大妈家属支付105万后,赵某找到保险公司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05万元。保险公司虽然认可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但是对赵某主张的理赔费用不予认可。双方曾就理赔金额进行沟通,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多次沟通无果后,赵某起诉至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05万元。赵某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且自己和解支付的费用并未超出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理赔款。保险公司辩称,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河北省,应当按照河北省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此外,鉴定报告显示交通事故与罗大妈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公司仅同意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三分之一的金额。关于死亡赔偿金,赵某主张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即88650元×14年,计算为1241100元。保险公司对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8650元的标准不持异议,但不同意使用该标准。未超出保险责任范围,法院判决赔付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涉案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鉴于被保险人与案外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争议焦点为和解协议确定的金额是否合理,是否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此,双方存在以下争议:罗大妈自身疾病是否影响赔偿金额的计算,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北京市标准还是河北省标准计算。关于罗大妈自身疾病是否影响赔偿金额的计算,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虽然罗大妈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罗大妈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而自负相应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与罗大妈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不宜做相应扣减。关于计算标准应按照北京市标准还是河北省标准NG.28.66,法院认为,虽然案涉事故发生在河北省,但法院作为受诉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赵某主张按照北京市标准计算损失并已实际支付赔偿金,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最终,法院认为,按照北京市标准计算的损害赔偿金额超过赵某主张的金额,对赵某主张的金额予以支持,判决保险公司向赵某支付保险理赔款105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法官提示: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就限定为被保险人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对于超出被保险人责任范围的自愿和解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九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对赔偿责任达成的和解协议经保险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该案中,经过审理和计算,赵某自行达成的和解赔偿金额未超过保险责任的范围,最终申请理赔金额得到支持。但实践中,很多被保险人对自身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无法准确判断,导致和解赔偿的金额超出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无法完全覆盖。因此,在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让保险公司尽早参与到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和解或者诉讼中,能够更专业地判断和计算责任范围,尽可能让保险覆盖赔偿金额,这样既能更好地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也能避免后续理赔产生的争议。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通讯员 张萌萌 郭禹辰编辑 彭冲 校对 刘越
“五一”前夕,艺术伞连锁培训机构的各个门店都贴出了放假公告,给出的理由各有不同,像清河校区告知家长的理由是因为人员调整造成停课,预计将于5月6日开课。而在肖家河校区的微信通知里面,4月26日声称由于校区电线线路出现故障,需要维修造成停课,到了4月28日则声称,接到高层领导通知,5月6日复工上班。
到了5月6日,家长们没有等来如期开课,所在的校区都全部宣告5月6日起停止运营,并通知消费者,在公司已经缴纳的费用及未完成的学习课程,可转入北苑校区或者是转周边机构继续学习。通知上还留了一个二维码NG.28.66,用于家长查询剩余的课程及办理转校区继续培训的手续。可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消费者扫二维码进去以后,并没有找到孩子剩余的课时,更有家长反映,北苑校区也关门了。
与此同时,被小蕃茄公司委托的超莱国际公司又以1.88万元的价格委托四川顺立杰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寻找合适的自然人,以顶替小蕃茄原法定代表人李某及其他高管,并花700元交由创企未来(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理具体跑腿业务。在三家公司的分工合作下,5月6日,北京艺术伞连锁培训机构全部闭店逃债。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这些“职业闭店人”一般还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主动寻找目标企业,评估企业负债情况,按照负债总额收取一定比例佣金,以私下协商、秘密协议等方式操作,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变更、减资、破产清算等程序,帮助面临经营困境的预付式经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刚刚给健身卡充了钱、美容店充了会员,结果店铺却关了门。现实生活中不少消费者貌似巧合的遭遇,很有可能就是一个精心策划的“职业闭店”的骗局。记者调查发现,职业闭店行为多发生在预付式消费领域NG.28.66,目的是帮助经营者套走预付消费资金,逃避法律责任,降低向消费者承担责任的成本和风险。消费者如果想通过合理维权讨个公道,挽回损失,也会非常艰难。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音江:通过把消费者预交的资金放到第三方银行去托管,或者采取商业保险、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确保消费者预交资金的安全。如果企业出现了资不抵债或者经营不善的情况,如果还没有提供完服务,那要确保剩余的资金能够退给消费者。我觉得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1月16日,《医改界》传媒总编辑、北京三医智酷医院管理发展研究院院长魏子柠接受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些医疗机构出现在编不在岗人员的情况可能不多,但也属正常情况。按照规定开除不返岗的人,在任何单位其实都是一样的,按照要求对长期不在岗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有利于维护行业规则,但是医护人员正常待遇也应同时予以保障。
记者注意到,11月15日,余干县卫健委官方微信公众号已将13日发布的公告删除。不过根据此前截图显示NG.28.66,该公告称,根据余干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卫生健康系统人员在编不在岗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余干县卫生健康系统相关单位已于2023年9月下旬至2023年10月上旬间先后两次向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限期返岗告知。在此期间,瑞洪镇中心卫生院的曹国予和玉亭镇卫生院的张权权返岗。今年以来,截至11月13日,曹国予、张权权无故擅自离岗达15天以上。
记者查询后发现,在2023年10月11日,余干县卫生健康系统人员在编不在岗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曾发布过返岗公告。当时的消息称,余干县卫生健康系统相关单位于2023年9月下旬至2023年10月上旬期间先后两次向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了限期返岗告知,但截至2023年10月10日仍有19位同志未返岗上班。同年10月20日,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第二号公告称,余干县中医院有一名职工截至2023年10月20日仍未返岗上班。
《医改界》传媒总编辑、北京三医智酷医院管理发展研究院院长魏子柠在接受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些医疗机构出现在编不在岗人员的情况虽然并不普遍,但是也并不能说有多罕见,“任何一个单位,都有概率会发生此类情况,有些人因为各种原因选择离开也很正常,卫健部门定期统计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进行人员重新统计梳理,也是正常维护行业规则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