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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进行大额支出,在后续涉离婚案件中,如另一方不认可,能否就该笔支出主张权利来维护自身权益呢?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李某与苏某在2023年9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后苏某发现李某尚有一些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遂诉至法院。要分割的财产中,有一笔为2023年1月李某向双方之女李某一的账户转账3.5万元,李某一现年10岁,但苏某称其对该笔转账并不知情,要求分割该笔转账。 李某辩称,该笔转账系用来偿还女儿之前出借给自己的压岁钱,并提交了写有女儿签字的一张证明“我同意将我爸爸帮我存的压岁钱用于买汽车,用于接送我上下学”。 苏某称,女儿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表述并非出于女儿本意,压岁钱也不存在,且女儿的账户实际上处于李某控制之下。 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案中,李某转给女儿的3.5万元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未征得苏某同意,李某也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该转账的性质,法院判决李某应向苏某支付该款项一半的费用。李某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认为,该案的3.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无异议,男方提出该笔支出系用于偿还所欠女儿的压岁钱,想要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形成对分割共同财产的抗辩,但仅就此提交一份手写证明,证据明显不足,况且该银行账户又是男方所设立。即便是转账给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对手方,该案仍然无法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因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么经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要么是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男方均未进行举证,难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更何况其主张的债权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官说。(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 彭冲 校对 翟永军
“盘龙城串联形成大河文明中双大河的结构,中华文明在广域空间下资源物产、文化生产具有更大的多样性。”张昌平表示,盘龙城为长江流域带来青铜文明,使长江流域进入与黄河流域并轨的中华文明进程;此外,盘龙城还开启了古代中国的中央—地方国家治理模式,作为夏王朝设立在长江流域的统治中心,其对长江中游地区形成不同级别的行政管理网络。
当天,《盘龙城:1995—2019》正式发布。《盘龙城(1995—2019)》共分5卷,包括田野考古发掘报告、景观与环境、玉石器研究、陶器研究、青铜器研究五个部分。在报告基础上,另立四卷,分别从景观与环境、陶器、玉石器、青铜器四个方面,对盘龙城遗址进行深入研究,对解读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与发展、长江中游文明化进程等,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11月,新疆首个“公路口岸+属地直通模式”在阿拉山口口岸运行以来,阿拉山口海关充分运用“智能监管+智能卡口”,配套数据自动提取设备,打造一体化智能海关监管体系。该模式下,阿拉山口公路口岸进口通关环节由之前的9项压缩为4项,出口通关环节由12项压缩为4项,出口转关通关环节由之前的8项压缩为3项,压缩幅度为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