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开·全站APP登录入口
王女士与蓝天公司曾签订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后蓝天公司(化名)提前发函解约。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资产管理服务合同、蓝天公司赔偿损失23635.68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女士全部诉请。解约提前,房屋委托人诉讼要求赔偿王女士诉称,其与蓝天公司于2019年9月达成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蓝天公司为王女士名下房屋提供对外出租房屋服务,服务期限自2019年9月至2025年3月,蓝天公司违约导致王女士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双倍当期月预期收益的违约金。2024年5月2日,蓝天公司向王女士发送解除通知函;2024年5月4日,蓝天公司支付王女士扣减相应费用后的违约金10700.44元。王女士不同意蓝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故诉至法院,要求蓝天公司解除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并赔偿损失23635.68元。蓝天公司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双方就涉案房屋签订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2024年预期收益为5908.92元/月;蓝天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王女士解除合同,应支付等额于双倍当期月预期收益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2024年5月2日,蓝天公司向王女士发送解约通知函,确认于2024年5月3日解除服务合同并结算相应费用、收房等事宜。王女士当即告知蓝天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王女士于2024年5月4日收到结算款。据蓝天APP结算账单显示:蓝天公司应退还剩余租金、业主违约金11817.84元,扣除业主退还服务质量保证金等费用后,结算总额10700.44元。经询,王女士主张涉案合同于2024年7月22日解除,2024年7月27日后涉案房屋已经再次出租。王女士主张损失计算方式是2024年4月至5月空置房屋损失及5月之后的房屋预期收益。房屋委托人已获违约金,其他诉求被法院驳回法院经审理认为,资产管理服务合同主要内容是王女士将其所有涉案房屋交由蓝天公司出租管理,由蓝天公司以实际出租情况及获得租金情况向王女士支付资产收益。该合同履行应属继续性合同,需要王女士持续提供涉案房屋,蓝天公司持续提供服务。虽然王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蓝天公司多次表示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订立、履行均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继续履行有违公平原则,现双方已无继续履行的基础,蓝天公司已于2024年5月2日通知王女士,2024年5月4日在蓝天APP中生成解除协议,且王女士已收到结算款项,故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已于2024年5月4日终止。王女士请求解除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已无必要,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蓝天公司在合同中未约定单方解除权情形、蓝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未获得王女士同意,亦无法律规定享有解除权的情形下,单方通知王女士解除合同,蓝天公司应当承担其解除合同后造成王女士的损失。王女士主张损失可分为空置费用与预期利益损失两部分。空置费用损失部分,资产管理服务合同中已经约定违约金条款,蓝天公司已退还相应费用、赔偿违约金,王女士已经收到结算款项,违约金实质应属双方为弥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而作出的提前安排。现王女士已经获得违约金填补因蓝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故该部分损失,法院不予支持。王女士主张预期利益损失,亦应考虑2024年5月3日蓝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王女士收房,但王女士并未及时收房云开·全站APP登录入口,至2024年7月方将涉案房屋另行出租,故因其未及时收房造成损失扩大部分,该部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王女士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高靖凯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为了帮遇难者讨回公道,2004年,重庆大轰炸幸存者及遇难者亲属组成“重庆大轰炸受害者民间对日索赔团”,粟远奎担任团长。他带领幸存者和遇难者亲属到日本法院进行长达10多年的跨国诉讼,要求日本政府谢罪赔偿。最终,日本最高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结果为原告败诉。判决虽承认重庆大轰炸历史事实,但驳回原告要求日本政府谢罪赔偿请求。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先开全发票才能付款”“等甲方结款再付你”——这些在建筑、采购行业司空见惯的“潜规则”,暗藏法律风险,往往会增加中小企业维权成本。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货款纠纷案,依法否定大型企业设置的严苛付款条件,判决某建筑公司立即向供货的中小企业支付拖欠货款。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本案中,某建筑行业大型企业A建设公司,与一家中小型新材料公司B签订装修辅料买卖合同。B公司依约供货并签订结算单后,A公司却迟迟不付清尾款。A建设公司庭上辩称,合同中两条“特别约定”:卖方依据买方认可的金额先开具增值税发票,卖方未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规范的,买方可以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项均需在本工程的发包方向买方支付相应款项后,方能支付给卖方。因发包方尚未付款,且B公司有部分发票未开,故其拒付“于约有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买卖合同约定A建设公司在收到发包方向其支付货款后方能向B新材料公司支付的内容,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此外,买卖合同虽然约定“付款前需先开具发票”,但支付货款与开具发票是不同性质的合同义务,前者属于主要义务,后者仅是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同时,民法典和批复的规定也明确支持卖方的诉讼请求,A建设公司无权在B新材料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仍然以第三方未向其付款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某新材料公司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编辑 刘倩 校对 杨利
澎湃新闻从最高检了解到,泥河湿地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于2022年、2023年被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多次巡视通报,仍未整改到位。2024年2月,淮南市潘集区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长办)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将该问题线索移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潘集区检察院)。因涉及市属行政机关职责,该院经报请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淮南市检察院)研判并指定管辖后,于同年3月分别对淮南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淮南市潘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立案。
最高检介绍,通过邀请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实地走访、无人机航拍、卫星影像比对、委托专业机构测绘检验等方式查明,泥河湿地内存在违规建设的光伏项目4个,侵占湿地面积近3400亩;周边148户居民违规围网养殖云开·全站APP登录入口,侵占湿地面积7200余亩;此外还存在侵占湿地违章搭建房屋、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积等问题,致湿地水域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主要污染物检测严重超标,水质发黑发臭,湿地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2024年4月,潘集区检察院召集市林业局、区城管局、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属地政府等召开圆桌会议,确认市林业局、区城管局负有监管职责。经持续调查及磋商后,潘集区检察院于同月分别向市林业局、区城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两家行政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破坏湿地生态环境行为。同年5月,市林业局回复称,已出台《淮南市关于全面加强湿地保护的工作方案》,将联合相关行政机关会商研究整改措施云开·全站APP登录入口,积极推进围网及光伏拆除工作。同年6月,区城管局回复称,已与属地政府配合清理转运堆放的垃圾,拆除河道周边违章搭建及围栏围网。
2024年8月底,潘集区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机制云开·全站APP登录入口,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对泥河湿地水体污染治理情况进行专业检测,显示水体主要污染物指标已大幅下降,泥河湿地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同年11月,泥河湿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通过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核查验收,并予以销号公示。鉴于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云开·全站APP登录入口,公益得到有效维护,潘集区法院分别于2025年1月3日、1月7日对两案裁定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