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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3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等18大类食品1777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和饮料等5大类食品37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和其他指标问题。
长垣市顺福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品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河南郑新天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蜜桃复合果汁饮料,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安县正村森熠便利店销售的、标称河北龙江家园饮品有限公司委托太康县金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竹叶水,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黄县小蛮螺螺蛳粉东庄店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在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上,汝州市邵轩生活超市销售的生姜,其中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河南兰美人和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大葱,其中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河南兰美人和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长豆角),其中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汝州市百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圆椒,其中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此外,辉县市一头猪大肉行销售的、来自辉县市鑫兴肉品有限公司的猪肉,其中氯丙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周口市淮阳区方布本地牛羊肉食品店销售的牛肉,其中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郑州航空港区渝禾蛙餐饮店销售的牛蛙(活),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河南省裕隆时代百货有限公司购物中心店销售的冷水鲟鱼(活),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许昌、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济源、航空港区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四川省政协副主席杨丹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他指出,此次会议的召开,不仅可以汇聚各方智慧开云入口,探讨和推动桥梁建造和隧道建养向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更能为桥隧工程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希望相关从业人员能紧紧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聚焦人工智能和工程建造的前沿交叉技术,推动桥梁和隧道建造领域的技术革新。
中国工程院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主任聂建国院士在开幕式的发言中表示,当前中国土木工程建设正处于发展与变革的关键阶段,桥梁、隧道和岩土工程作为基础设施中的关键控制性节点,对促进区域经济、完善交通网络、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其智能化、绿色化和可持续化建设开云入口,是推动中国土木工程高质量发展的关键。
试运行主要是按试验大纲要求,原则上利用不少于一个月的时间,进行列车运行图参数测试、故障模拟、应急救援演练、按图行车试验等项目测试,模拟线路正式运营状态,对高铁运输组织、列车接发、开行密度、设备状态等方面进行的一次全面“实战”检测,为正式开通运营提供科学依据。试运行使用的列车采用运营动车组担当,沿途各站模拟办理客运业务。
沪苏湖高铁于2020年6月开工,2024年6月全线铺轨贯通,8月开始静态验收,9月开始联调联试。自联调联试以来,检测列车、综合检测列车、重联动车组等先后上线,以不同速度等级进行往返检测试验以及全线拉通试验,共开行各类试验列车775列,检测总里程达52463公里,综合检测列车试验最高时速达385公里,安全、优质、高效完成了各项联调联试检测任务。沪苏湖高铁试运行将持续1个月左右时间,预计12月底具备开通运营条件。
“沪苏湖高铁开通后,将大大方便我们苏州吴江人的出行。”上海客运段高铁四车队列车员王晓君是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她告诉澎湃新闻记者,现在吴江人长途出行主要是自驾,还有乘坐客运大巴,地铁开通后,需要先乘坐地铁再转高铁,“现在吴江人如果去上海虹桥站,地铁加高铁要近3个小时,也不方便”。“(沪苏湖高铁开通后)苏州南站离吴江自驾20分钟,坐上高铁也就20-30分钟就能到达上海虹桥站了,不论是到上海,还是到苏州周边城市都会方便很多。”王晓君说。
沪苏湖高铁是上海、苏州、湖州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重大项目,也是长三角高铁联网、补网、强链的重点项目。建成运营后,将进一步优化上海铁路枢纽布局,完善区域路网布局,有效疏解沪宁、沪杭铁路通道运输压力开云入口,便利沿线人民群众出行,对于打造“轨道上的长三角”、促进沿线经济社会发展和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经查,王廷洪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民间借贷活动,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超计划生育二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巨额公款归个人使用;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王廷洪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开云入口,决定给予王廷洪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对其作出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山西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6年,《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曾举例称,欧阳某,中共党员,A省B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欧阳某与孙某于1997年7月结婚,1999年8月8日生育一女,2015年11月11日,两人违反原《计划生育法》和A省人大常委会据此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又生育一子。2016年1月4日,B市纪委接到群众匿名举报欧阳某超计划生育的问题,经查,该问题属实。
第一种意见认为,欧阳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主要理由是开云入口,依照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2016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当时,新《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据此,欧阳某的行为应依照新《条例》处理,不构成违纪。或认定行为构成违纪,但依照新《条例》规定,可以给予欧阳某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组织处理,不再给予其党纪处分。
第一,关于党纪条规适用。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超计划生育的处分条款内容,但对于党员违反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构成违纪的,可以按照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即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分。由此,修订前后的《条例》均认为超计划生育行为属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且二者对超计划生育行为的处理没有发生变化,故依照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当依照原《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理。
第二,关于是否构成超计划生育。按照原《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完善人口发展战略,新《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特别规定除外。新《计划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且并未规定溯及既往,故对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行为是否属超计划生育,应当依照当时施行的《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
需要指出的是,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中“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是指依据新《条例》对应条款审查某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违纪,与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规定的处分档次相比是否较轻。无论是新《条例》开云入口,还是原《条例》,抑或1997年的《党纪处分条例(试行)》,审查是否构成超计划生育行为,均要依据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本案中,欧阳某在1999年8月8日已生育一个子女情况下,又于2015年11月11日生育第二个子女开云入口,不符合原《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A省人大常委会据此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条件,属于超计划生育开云入口,构成违纪,不存在依据新《条例》规定不构成违纪的情况。
第三,关于可否给予党纪处分。新《计划生育法》重申以往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超计划生育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亦明确对超计划生育行为要给予行政处分,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计划生育的行为,应当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澎湃新闻注意到,近年来,已有多名领导干部被通报“超计划生育”,如今年2月被“双开”的广东陆丰市委原常委、市委统战部原部长刘思坤,2023年11月被“双开”的安徽砀山县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民峰,再之前还有2022年7月被“双开”的贵州省政协原副秘书长王进江、2022年3月被“双开”的黑龙江鸡西市委原书记康志文以及2021年5月被开除公职的四川省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梅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