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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十九条”中,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方式,对托育行业发展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运营补贴”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并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方式,对托育行业发展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在“第四十四条”中,将“违反本条例,职工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以及相关待遇的,职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以及相关待遇的,职工有权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据此前媒体报道,当年案发后,1995年6月28日,四子王旗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将邢志强追击孟永清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邢志强也因此立功受奖,并转入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2020年8月,邢志强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任上被监委留置。他没有被指控贪污、受贿等罪名,最终因这起20多年前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旧案被诉。
关于案发经过,乌兰察布中院作出的原一审判决认定,1995年6月6日18时许,邢志强携带一支小口径步枪与朋友王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到四子王旗东梁水库射击打靶。其间,邢志强看到孟永清驾驶摩托车经过,认为孟永清的摩托车可能是盗窃所得,便上前拦截,孟永清见状欲逃离,掉转车头驾车冲向邢志强。邢志强驾驶摩托车追赶,行至水库南侧树林时被孟永清用刀划伤背部左上侧,孟永清驾车离开。王某等人携带枪支找到邢志强,邢志强携带小口径步枪让王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其继续追赶孟永清。
原一审判决认定,之后二人遇到孟永清,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冲向二人,王某驾驶摩托车躲开后继续追赶,在追赶过程中邢志强开枪击中孟永清背部,孟永清在耕地内摔倒,弃车向东北方向逃跑。邢志强、王某将孟永清丢弃的摩托车骑回,未再追赶。孟永清受伤后躲藏,并自行用碎玻璃将体内弹头取出。1995年6月8日,孟永清的母亲租车将孟永清送医,孟永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乌盟公安处鉴定,被害人孟永清系枪弹伤及十二指肠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
邢志强称,当时他驾驶着摩托车去追孟永清,在一片树林中发现了他,当时孟永清两脚踩地、身子趴在摩托车油箱上。“我就边上前喊别动,我是警察。”邢志强称,他用右手抓住孟永清的左肩,但孟永清转身从摩托车下来,右手拿着一把十几公分的匕首,冲着他的左胸附近捅刺,他用左肩下靠肋骨的位置挡住了一刀。两人对峙一会儿,孟永清骑车再次逃跑。伤口简单包扎后,他跟同行的王大名说再去追孟永清NG.28.66,王大名骑着摩托车载着他。
北京肺癌诊疗中心主任、北京市健康教育协会副会长、中国控烟与健康协会副会长支修益介绍,“烟卡”存在一些潜在危害。首先是误导青少年认知,孩子们在收集、交换“烟卡”的过程中,很容易对烟草产生好奇和向往。其次是烟草广告效应,玩具“烟卡”上印刷的烟草品牌标识和相关信息,实际上是在向孩子们传播烟草广告。此外,“烟卡”还可能增加青少年未来吸烟的风险,孩子们在接触玩具“烟卡”的过程中,可能会逐渐接受并模仿吸烟的行为。
中国控烟与健康协会公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认为,“烟卡”就是烟草商标和广告。生产、展示、销售“烟卡”,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广告法。如果仿制、展示、销售“烟卡”NG.28.66,则涉及违反商标法和烟草专卖法。王振宇希望通过防控“烟卡”的行为倡导烟草制品的朴素包装NG.28.66,呼吁在烟盒包装上加警示图,并期待社会共治,呼吁立法先行。
如何应对青少年沉迷“烟卡”问题?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研究员杨杰指出,对青少年沉迷“烟卡”的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谴责和担忧的层面。一方面,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烟卡”生产和销售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另一方面,学校和家庭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引导NG.28.66,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健康意识。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健康传播部研究员靳雪征认为,需要将控烟健康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青少年控烟意识。在开展控烟健康教育时,既要包含事实性信息,展示烟草制品的强成瘾性和健康危害,尤其需要强调青少年群体关注的健康影响问题,比如造成学习障碍、加速皮肤老化等。同时更要重视价值性信息,消解烟草制品与“身份地位、社交神器”等的文化捆绑。